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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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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 M. E- C) t- y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7 Z6 }0 h1 l( Q) z0 b  {- B) h. B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e4 C  ]+ h9 D: {) v, m

6 k: V& S+ [5 Z. c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 Z* ^' B+ u8 I; L/ a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 V9 M& N- V1 g) i0 D" a& X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I& e* X8 Y2 z7 j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
6 h. R- |4 I: X6 T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o" b' b$ l$ J

8 s8 Y$ L1 I3 K" }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6 n+ I( b+ F, Q0 s/ {7 [4 F
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 o. o0 z3 Y( e) a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0 J* u% J; ^( ?8 O! e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4 ]6 i6 Z; H5 E; @5 B
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
% a* Z* @% }- i; G* O; n1 D,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6 E+ Y! g5 J$ s! K0 _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2 Y# r- z5 G" }1 x; x
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6 p9 [4 R& }9 H( ?" s% `
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7 z% Q/ k: ]2 n4 L' s/ G, p* u# r7 q1 `' [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9 C) y& g9 T& a% X5 h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0 P% J+ ^$ i2 S1 c2 P8 d6 {* B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 e" W% T% f# G+ X( G) t0 h* r* Y  a"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S2 H1 h  q( @4 U# n, I0 O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 R' {. c7 r4 `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9 G1 R7 u0 L) ?6 \6 b; Z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q; F  j% o! z2 n) v6 F
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4 @4 g; u8 G5 Y- L5 `* N
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Q+ h' W8 T# Q  ]1 @  J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c! o: }& }  {: O% Y; `$ r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 |% }  O  }0 F: p+ [, D, ?+ w─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M4 @0 T! r+ l" t+ i. Q1 b2 \  E/ p- ?' @4 n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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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5 U/ c# {0 N* U- L: Q7 y% Y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 w0 F9 H* f( O9 U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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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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