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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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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 O2 M* O  X- ^9 U- Z4 ^! a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 E& w0 M/ p1 B5 E+ Q7 n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9 u) o' K/ j) t
) y4 y- Q9 f* A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3 }- ^: L, }# G8 w4 `5 P4 d
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 m3 k% e4 `/ p. y1 @
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 K$ ]" f8 Q8 `& J1 S3 R( P; w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0 R) k/ t7 [2 N% {' @# ^# b
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4 Z7 C0 [! A- B  E. c; }: L5 i) v
' T0 l% W, k6 U% k  i4 N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
- f1 g' g% q0 K% c, ?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 j" K2 `* U7 N0 w$ A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J7 d6 _8 X  Z) V8 u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9 U. l. X5 C4 N: i
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
: @! Y# O, z2 ?! e2 `; d,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u/ {: d& J2 P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9 F5 p# U) `8 @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 e  v, O+ ~% R, Y+ E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d7 y6 m. `8 j

0 ~- ~) \0 o! w; k# T4 d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8 H+ k  e9 M1 n+ o1 L3 d- `' o
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 H) L+ ~& b  w. v  e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 L3 I9 `' |7 v$ ]6 ~9 i4 x. b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3 ^5 a, A/ V, x, a7 ~5 G0 w0 ]' j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 o: o' W+ e8 P& @7 j$ G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_2 S; i) |) ]0 k2 o, i, A
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L1 u6 H- d* M
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5 c. N' H: T, E+ H$ C5 P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p( x/ ?$ ~: o. r+ _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3 f* _* Z# w4 C' ]  Z6 m. u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 X- c* i2 K' |/ Z5 b4 N─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5 @( J/ A# }! L: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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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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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9 }% ~% ~9 O* ~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w. Y* j$ V2 h& Y2 s# ~! x! H% H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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