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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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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s& n; ^' s) N% r
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 }5 e, n, R6 d1 D! P7 E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 D: B, q8 P- N# l7 y- y) V' A; Z) |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3 f5 j" g) Z8 _6 f; u" Q
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 V3 K3 ~) S9 `; B6 w& F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 d2 X" F- b5 P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 T$ z' |8 a$ t9 z
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 ]* E0 S1 r% y
5 e  R; `- S' W+ p7 T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 L7 P1 |/ [, A, b+ s5 X
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0 z5 K4 F9 c, Y: Q- l
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6 _0 s6 |! k( O  n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1 a, ?0 }$ Y( A( u
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
' U, D! C1 B. z# y5 o6 r* N4 b,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g0 }1 K8 X, d8 v. |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D% H" G" ?6 U! N
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 W, V/ ?& V, S* q8 z4 N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8 H, ^/ 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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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 }1 z8 ]2 w2 g# F) W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 C% o2 a; X  w+ D6 k% W4 v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k0 z% q; V* t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9 @% g8 n" l% o( ]% P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 l8 R3 W1 L+ A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I, x/ C! ]( U
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r: ^0 O6 A; G5 M# D( h) F" [
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 E: e. m0 X2 e) d! y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L/ d4 f  X2 E8 s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p/ \4 s! B' p: C1 |4 |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N/ s9 ^+ N2 D( w, q8 y- B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w# M  E- R7 j" h1 z5 A) G9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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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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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K4 y0 |( U) y" w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 a* w# a8 ^5 |# D! B. ?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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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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