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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鶯原民文化園區 整地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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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06: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4-4-18 06:45 編輯

三鶯原民文化園區 整地受阻

作者: 葉德正╱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4月17日 上午6:01寄給朋友推薦1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報導】新北市府為協助三鶯部落居民自力造屋,在三峽隆恩埔段國有地推動「三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原預計16日入園整地,但10多名私占護戶,不滿市府補償方案到場抗議,要求上億元補償金,雙方僵持不下,場面一度火爆,現場70名警力維持秩序,最後市府決定擇期拆遷。城鄉局表示,三鶯部落原住民因經濟弱勢,長期居住有危險的河川高灘地,市長朱立倫上任後,指示延續縣府時期「三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計畫」,以先建後拆的原則,協助三鶯部落建立自己的家園。城鄉局指出,位於三峽隆恩埔段面積約3公頃國有地的文化園區基地,數十年來被10餘戶占用,市府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金自治條例」等規定,3次正式函文通知民眾發放共200萬元救濟金,但是占用人均不願領取,甚至要求市府提供上億元的「土地改良」及「管理維護費」。城鄉局說,這些補償費於法無據,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更將造成占用即可獲得補償的錯誤示範;市府將擇日進行整地工程,不會改變既定政策,維持公平正義原則。當地住戶代表廖瑞祥表示,這塊土地雖不是他們所有,但先民數十年來,把這塊高灘地開墾成良田,才會希望市府在徵收土地時,能針對地上物、休耕損失及土地改良等,給予救濟金補助。廖瑞祥表示,補助應比照當年北二高、北大特區或客家園區補償費用,他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不該有所差別,也將繼續爭取應有的權益。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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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06:44:12 |只看該作者
因個人不懂相關法律,所以想請教,請依法論法,理性討論。
1,當地住户代表已承認,住户並非土地所有權人。那所有權人是政府嗎?
2,若政府是所有權人,當地住户卻長期無權佔用。在法律上,是自動取得所有權,還是觸犯侵佔罪?為何政府不能依法行事?難道是法條不明確?
3.住户要求比照北大特區的補償,合理並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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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ee + 1 很好~我喜歡!
jishun + 1 私占國有地就是不對
kwbaseball2002 + 1 我的疑問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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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08:23:2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小高 於 2014-4-18 08:25 編輯

200萬還不要,要上億耶....
這麼好康,都不用工作就有錢拿

大家趕快去找地來佔,種些什麼東西,以後政府要回土地就要給錢
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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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10:47:51 |只看該作者
小高 發表於 2014-4-18 08:23
200萬還不要,要上億耶....
這麼好康,都不用工作就有錢拿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會吵的有糖吃,也不用管吵的事有理無理(不吵的還要被譏為順民),所以不吵白不吵,吵了沒有就算了,如果不巧碰到一些自命清高,口口聲聲維護土地正義的人來挺他們,這時就賺到了,各位納稅人的錢就當發紅包了。
ps:小弟並不是認為林里長不應該出來調解,行政機關橫向聯繫沒做好確實是事實,也是通病,林里長出來化解紛爭事恪盡他的職責,勇於任事,小弟給他拍拍手,但一碼規一碼,面對無理的抗爭,行政機關的處理原則千萬要守住啊!否則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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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11:03:2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人妻愛壯丁 於 2014-4-18 11:26 編輯

政府應該先告他們侵占,再跟他們收回先民數十年來的"不法所得"吧..... = =
要鬧事也要看自己站得住站不住腳啊

「補助應比照當年北二高、北大特區或客家園區補償費用」,
人家被徵收的是自己的家、自己的土地,你拿"別人的土地"要求補助,這是哪條道理你也說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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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12:07:25 |只看該作者
人妻愛壯丁 發表於 2014-4-18 11:03
政府應該先告他們侵占,再跟他們收回先民數十年來的"不法所得"吧..... = =
要鬧事也要看自己站得住站不住腳 ...

難怪以前的原住民都會被稱為【番仔】
政府好心先提供免費土地居住多年,怎麼這會兒變成房客還要向房東勒索遷移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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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12:40:5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wyn 於 2014-4-18 14:52 編輯

你好像搞錯對象了,現在不想走的房客好像不是原住民朋友,

而且"蕃仔"這種帶有種族歧視的語言,只能顯示我們漢人祖先的沙豬文化,恥辱的一面,

如你還認同,那只能說就算是民主台灣,還是有民智未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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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evalee 於 2014-4-18 13:00 編輯
以利亞 發表於 2014-4-18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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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地住户代表已承認,住户並非土地所有權人。 ...


以利亞很理性,以下提供拙見:
我就這篇新聞,無法判斷誰對誰錯?誰合法?並非土地所有人不代表無權占有。

民眾和土地到底是無權占有?還是有權占有?就文章看不出來。若是有權占有,是租賃或是其他關係?還是國有財產局之前和民眾有口頭上、書面上約定?很難想像幾十年都不執法的情況,中間沒有問題。


看不出來我會選擇不相信,等事實多一點再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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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0968190840 於 2014-4-18 14:38 編輯
人妻愛壯丁 發表於 2014-4-18 11:03
政府應該先告他們侵占,再跟他們收回先民數十年來的"不法所得"吧..... = =
要鬧事也要看自己站得住站不住腳 ...


據我了解!  (放心我不會把太陽花看成香蕉!有看過一些資料)
"客家園區"龍恩消防局"跟北二高的一些土地!
以前也是河川地.........為何之前有先例這次要例外!

就好比我們的偉大統總馬英九先生!
他就可以把特別費定位歷史共業!
為何這些住戶不能比照呢?
為何當官的可以把黑的講成白的!!

再來說管理費用!
假設 我撿到皮包 送到警察局 我是否能像失主索取3成費用呢?

拾金不昧,依照民法規定,可以要求失主拿出3成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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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14:35:58 |只看該作者
可不可以講白話一點呢?這樣影射來影射去,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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