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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未依規處理遺體挨罰 警上訴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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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6 16:06:2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2011-11-06 中國時報 【蕭承訓/台北報導】
     新北市去年爆發警消向殯葬業者通風報信收賄弊案,北市警方自清查出四名員警未依規定處理屍體,並移送殯葬處依殯葬管理條例開罰,創下對憲警開罰首例;其中松山分局馬姓偵查佐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仍被法院認為有過失,駁回上訴。

     過去為了搶食殯葬業大餅,殯葬業者各出奇招,除勾結警消通風報信,也以搶蓋白布競爭生意,導致弊端叢生:後來北市警局自製白布,規定由偵查隊員警負責,殯葬管理條例更明文禁止憲警人員處理意外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轉介承攬服務。

     北市警局清查去年一到六月近三百具冰存屍體處理程序,查出四名員警雖未收賄,但在家屬未能到場時,未依規定通知殯葬處,反而通報業者處理,除記申誡,還移送裁罰。

     其中松山分局馬姓偵查佐在處理大陸旅客在飯店心臟病發死亡案時,馬和黃姓員警未依規定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反由黃向飯店經理出示九十八年殯葬服務業評鑑優良名單,由經理選出業者。

     馬被裁罰三萬元,但他認為自己沒收賄,當時更不知同事委請葬儀社處理,直到殯儀館複驗才知悉,他向市府提訴願被駁回,決提行政訴訟討公道。

     法院審理認為,該條例明定憲警規範,就是要防止公務員與特定殯葬服務業串通勾結,損害市場競爭的公平及自由性,馬明知死者家屬無法即時到場,應在處理屍體程序完結後,即時通知殯儀館處理遺體運送,以利檢察官相驗,而非任由同事向飯店經理徵詢。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1110600184.html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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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6 17:30:1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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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 法規查詢 > 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
第8條 (章節: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設置、擴充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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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老人指著因翻船而落水的"快樂"、"地位"、"競爭",意味深長地說道: "沒有誠信,快樂不長久,地位是虛假的,競爭也是失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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