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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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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v+ G* n- |  [7 E4 i8 Y* x6 R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9 f2 ~! a$ j, L% p3 @! j
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2 V( M$ V% s+ j9 T& a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 g& F5 b/ r% |8 R
! n: q/ x) e+ @0 g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 ^3 X% L0 L9 m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 G6 s8 F0 d* }" O7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K7 X' ?1 @. s& o+ K& S' \; F
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i1 ~4 T$ F8 b, G6 Q) l/ c
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e( h$ z( I4 v, v6 _( G4 L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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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1 `) Q6 U  A! j7 h: _( e7 A# Z2 F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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