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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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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2-5 23:10:3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3 22:58 編輯
; `3 @' _$ R7 m$ q5 X% R  a# \% u1 d, v( r4 [; H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0 T$ C( Q2 h8 k& h
* Q: ?% j% q& ]: g3 u! K
" q/ C$ q( i8 f8 N0 }5 D# v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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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5 23:34:31 |只看該作者
我曾經檢舉便利商店放置桌椅造成客人深夜逗留喝酒聊天聲音過大,但警察大人回復無法取締桌椅為路霸僅能以噪音規勸客人離去,原因即您所提的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要靠該社區管委會規範,雖不爽但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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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6 01:47:20 |只看該作者
還是要靠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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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4:56:3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8 15:39 編輯 1 n2 Z( C0 i/ s
" m& \, s: R' t
有關退縮綠軸定義及範圍〈社區周邊〉部分,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已多次發函警察局,說明使用目的及內容,供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之「其他供公眾通行」之用途據以執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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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5:31:49 |只看該作者
所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請參酌交通部函示意旨(如七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路臺(72)監字第○五二八六號函、七十三年七月四日交路(73)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交路字第○○四○五九號函等),以該區內道路具有「無管制設施」、「非專供特定人通行」、「開放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等情事」,依事實認定之。8 m6 }- J7 J6 Y4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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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9:24: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8 19:31 編輯   l9 v/ ?9 z$ v

5 E8 j3 B# W: N3 w9 k* j$ p/ R依上開交通部的函示,各社區周邊之區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沒有管制設施如學校、亦非專供社區特定人通行、係開放供公眾自由進出,自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交通警察如遇到有該條例規定之違規情事,自應主動〈或他人舉發〉取締,所以沒有風之子提及警察所說的理由〈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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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48:0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9 21:16 編輯
) T8 f* [( ?# e8 Y& }4 F, r' K# x; w; A/ F$ U
警察局的意見是,有關退縮綠軸違規停車部分,確可依主管機關函示之法源及使用目的裁罰,……。
) L0 G; S" |# t: c8 ~2 r: l* b# N7 m' O9 L9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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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48:5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9 10:54 編輯 : _7 X0 H& n+ ]0 X0 ]( s: A- `6 W

; j0 w" P5 M0 x  U5 E那警察機關為何還不取締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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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7:52: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6 11:28 編輯
. j1 e1 a$ Y: U; j( s& Q9 L* c& r5 @" a) m
警察說未取締的理由是,執法之範圍應更加明確,方可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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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20:01:38 |只看該作者
不能勇於任事的都會一番說詞的......
chiou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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