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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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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A* T% x5 J. ]& D3 \" o- [" g: E
$ Q9 [2 _# c$ z/ l  I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H7 l- W7 C6 i1 t: y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u4 S% y- o; G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F, V5 f7 C' f4 J" z4 K

4 l! F! ]* L/ m; I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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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6 n) B6 _( o8 a4 T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0 e: R, o; A) `1 |7 w! `" l$ x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l! F$ A7 X. L' K2 A0 k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7 j% V: z( u- \- I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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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U  W9 O8 N( B  T2 K$ y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i/ Y" E  ]$ E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9 A8 a+ U- z  k- D8 Q+ O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0 K! R% J- l+ l! N& W2 z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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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A' H& w* J9 p9 U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8 i" A8 I: m" l( @2 y* c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J" a- y1 {9 Q(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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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0 P" ]1 m6 V* \3 T. S0 J作者: 李永然
+ g$ a+ D$ U& j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p' V1 i/ z! Y/ w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g% v: Z! r  _% a6 K) F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y3 O8 X1 K3 O2 O  D4 k《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x4 G  f- u% M  a1 o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x5 u+ d! U' ^3 s1 C. Q- t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4 R# E3 n7 j% `/ d  J" @4 `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  H$ D( p5 s: G
7 y9 N, A3 v8 Z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N9 V9 M) f, ?7 E4 W+ T

* F) G$ g, S- w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a' U. h4 P. H; P. a% [6 K, d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G. Q- s% V/ d4 k7 P4 B3 j- F% f) w. ?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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