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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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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 B$ ]2 m: O; g% O. u* \
( N* _, `7 F7 [% O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4 n3 O; j! J4 l) [9 n9 Q( S% J4 u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E6 E+ R9 D1 c( w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C" Z$ w" l, V  l$ K2 A

" q3 @" ~3 @* i1 w3 U5 A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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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  K; v8 N) l& A, G) O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h' k! S5 Q3 r$ w) m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M( N; Z' n$ }/ i8 r; k! L8 _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5 w2 T+ k4 f4 Z,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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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Z% q/ \) H5 X$ m,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9 ~. M: l, P+ X# A. O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8 w& f( }, t3 z7 ]. S5 B! V; t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W5 g  i6 u0 l: d1 A- [. F(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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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5 k  r) a5 F3 r) N( V' |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r7 O! E- ?+ ?%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k- x; m; p# u2 V( h" g; e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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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z! d" X, Y4 _6 @9 K
作者: 李永然
; r/ _1 k: q5 k& X9 M$ i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6 s- }: g7 d0 u, m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_' f( p3 B. \4 @5 o0 B" v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7 A& M6 L/ l% I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9 F  t* \0 I  O5 `7 @; m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T, a$ D' _: l# k$ C) x*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_( R. G: `$ N* `% R# ~$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 o6 q! [8 q8 i% g% J+ l5 G/ v8 @
4 [0 O0 k; n3 F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1 H% c) T, A. K! ~/ G4 [
+ s% f& ?2 [3 }& b# {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3 l  B# A" c; z% }3 m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z1 o# T% U! Z0 l, r  e

( P# }4 r" T- O5 ~! ]4 D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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