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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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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d' X& p9 S) M

, q- D- E7 W. c# E# r3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5 t) i  r( t- {$ O8 K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9 r! k0 B( l5 v' F# M$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7 ~7 g9 z+ k1 V' ?2 ?7 o

0 \/ e- a. E; r6 l* T# W% V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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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t9 _' |7 j3 d1 _3 _" O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n: U6 n& Z" ~3 r+ Q$ J% }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L5 M- g: B3 a  b) G* d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k- R3 K$ [' a9 {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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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r8 ^1 l9 ~) ^* C5 i+ `# j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D' L( S  O, A6 E/ o7 d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6 K& N. |/ n" k' b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M" Y% p" e* E! f& N$ M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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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4 w  [+ l2 H: L! V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j( @6 `4 g1 @- u; I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5 g) L( f- ?" I7 L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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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7 `+ x8 S: _' r( z2 Y
作者: 李永然, K0 u' Z2 B. c" D) W; o8 P3 o/ K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u* g) A' b8 Y9 |  ~$ t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N- M, P: u% o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q2 b& H& i1 J+ y1 f《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0 Z) A# g2 i; |" F* G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7 b  q  J6 e% K8 P, l3 U" c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M* D- q( P5 @6 f6 i1 n0 L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0 Z! f$ r! o' }: N

' x0 i% H' d$ q8 w#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3 a: d) c/ V+ q1 K( R+ h

. F% L: ]0 d8 [9 B" B6 s0 s) m  O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v7 H" t6 p7 j8 _1 ^) h* N* g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2 |- @2 g  b' @; O5 c' f. B% Z

6 k+ }1 r4 P+ c&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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