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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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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6 \' U0 n0 m+ j( w7 w) B7 x0 ~$ r' \9 r) x' K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C3 d2 H/ ?+ h" a6 T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t, |; T. L9 v" h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  b3 \- s2 w( G
" i  ?8 S+ x2 h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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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1 s% o! Q# a+ Z0 N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8 F- Y) T( Y5 Q. ~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r( l! Q8 t7 D; D7 ?% L6 M! F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0 w+ Z$ y+ l; R, _" m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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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s; q+ }0 j9 X# u1 H" z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F& o% C5 \' f' c& r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D( P1 T. m5 s0 \1 l9 s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0 Q; D: [6 E6 K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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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4 C, E' G* |1 g+ y9 d' D# z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6 Y5 M- c& f% ^) D1 c: z. Y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B. s! r$ u: ]0 z- I# y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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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6 C! |1 F$ x! A
作者: 李永然0 T5 ?2 d$ x9 z& [' L  U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R9 Z' [% K1 T" @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0 K) s7 g4 v, P4 C! u9 Z- o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s% r3 J) w& ^. I( P4 v1 X《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 R, r; ~* U/ T; B$ r" k8 C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7 h- y( Z% `2 b: K& e1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V4 u+ \8 o1 ^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S4 Z! U+ J1 a  @( a

+ w$ S0 ^2 k' D: S2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f; [3 Q! m7 a$ w6 Y( j. q! e
# [: [5 E0 y* s! ~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1 ?6 S8 p5 M( r' I. G& `/ u, A! X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j$ D% w3 V8 ]

/ \5 ?) }& j' u) y+ O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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