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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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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t" \' ]# \& s" I  ?9 F8 H

" J/ V) d4 N! b& M+ ~5 m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s9 I2 U; w; R# t/ Z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d2 w( s7 `8 a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6 X( d6 o3 @1 b8 s% p  j+ \
  [! Q/ n/ @3 ~. i(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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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6 ]9 j+ i& F# W7 U;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7 @' I# w8 N" J9 T0 n- S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o$ k0 t7 h2 y( _) u2 g7 N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5 @5 }# Y) p9 n# V  o7 Q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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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4 S  y! W& U( r9 q) l1 M* [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u6 F2 T+ s0 ^, P* ?: D1 G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S! i  d, ~. c( z( ]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y4 A: O  h% ]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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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u( d; `/ x! e4 C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8 J0 H! t3 }1 m) k( ^  g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W- W. |7 w  d. o4 F7 y. k9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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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 ]6 d) U. ~7 _( x1 k作者: 李永然% W* i. z% I  B$ E3 h% U6 R" m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3 u1 h9 G6 w6 c8 |& u8 c4 C  h* [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K, x1 J1 x$ {6 e- K$ H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2 h) f  |8 V2 h  m- T/ i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1 d4 _9 {3 b1 p) n# O- o7 }* a) T7 A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c/ s7 x) _0 u% ]+ [# Q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 h; y! x9 M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z# b- g; b, \5 d* S
0 B4 S+ A- q/ F' g: S! L8 D0 \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w% c0 ^+ [5 i8 [0 @2 m( Q
, {  f& ?8 G7 z7 q2 X% M* ~& r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 W: ?! U9 S) c( O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i! O0 b8 g5 ]$ x3 P# y$ F6 Y7 h% w# l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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