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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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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k( t3 k, B- I
/ d) F1 O6 [5 q( R- s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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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u2 W: q3 b& Y'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 e4 m' L

4 j% c) `* }8 B& Z, N& {( i+ N( G/ s, [
1 @4 p, [' C0 B, T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d3 a( e. h" [3 e

- C6 b; ^3 ]& j% w0 A! h& I: }: M5 \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o  g0 [7 |8 O1 B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6 E+ y2 ^' o, L8 A: ~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1 N0 z  J# f6 h5 Y, D. L4 h4 T& p& J0 o9 g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3 c; t! c9 a; I8 \' g: y
3 o; c7 Z# G) V7 m/ W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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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9 W: M4 u5 ^# h' H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2 |! `. s* h: q: p1 T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4 P8 X1 c4 q7 B. ^  A1 }# G9 _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3 n5 ]4 s; U* X6 [( U& b- f1 ?- U* e
& V3 I$ h  s3 t

2 K8 |1 g' p$ |: J0 x5 A& X1 a, ~8 {6 c
0 Q) E3 f; Z2 E4 j1 u& X: Y2 n3 J9 I0 j9 S'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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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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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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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5 N- Y! @7 ]1 V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t, i9 q2 x4 ^6 c9 j% A: }
$ G0 a9 ?' W% u! d: ^* F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0 Z- J$ ~! J  w: v" a, n5 O  Z/ g3 Q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7 C- ~! \- C- v4 ]
若是
9 c2 d1 G  X( _& X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d7 e/ l3 i- x* W% J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6 `" V( a) ]# p: s% e; K% O9 V: }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g* M% f( N& m5 F, @  G& @) ?) q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q" @: I/ ^" R& V) i6 Y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3 l- I# F0 F" k! R% z% v1 W* y3 F2 B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u/ B" `/ Q% ^* ^- a2 z可以改善的話( q( _0 l) o9 q6 T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c) u/ x+ e# m* A
只是貪圖方便
& I$ [) C; I. u  p! r' \5 G. \( d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W6 `5 R8 @" p( [: [0 g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z5 R+ s  H2 H6 c8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1 \" q1 z" o8 g, f7 ^7 s
( S# j  C% S5 F6 H. c: {
當然這需要智慧
& w: z( b0 d) k  k( b, k4 f# Y2 d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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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8 g  P8 K! n' U
, T' p% p' I1 d& [- P# q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6 [( w- D% C1 ~; j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t( e1 F7 H4 z4 k9 x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m5 ?! P8 S" u; v  o* L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T  F4 j) S2 r8 g, b% z
' r" J, y; R, D8 ]. D
/ `; j* F$ j9 f- w+ J
, x5 w( p5 Q) M5 q$ E6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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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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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D! F. E+ F2 Q5 x/ Z" u0 l- w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9 C5 H1 e5 k: Z# f0 G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E% C: b& |3 f( ~0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 \" t" g3 w2 u2 L* i$ [

, z) z9 F* n& M0 l3 E- Z$ D  j, u尊重他人( u; g8 y5 y: Y- u1 r" g

# l1 R# E" O! [% ~互相尊重
- h" k% j8 k' K& l+ B  s5 z+ A' g: E- Z& F( N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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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tso + 1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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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w- c( o1 T# ^
9 d% s& h' t' ]8 k! _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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