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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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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3 @) {1 r# P( }% M- {
# h/ {$ L* W# N  E+ q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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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 Z! t4 T7 }9 A$ r8 C$ p- V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H3 l& p! Y( e# O

& X, j  O2 Z! }' `& @7 g3 d$ r* V+ b  w# P) c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t- w0 L) W' M. w

1 I) P1 n( {! U; a7 j
( F- R( v1 T0 h+ |( P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6 D& p$ z, a: e, b* F1 I# X1 J1 s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f$ H, [* k& ~5 ]( t& I+ K% d7 M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4 u7 a" J& b! F/ p7 ~; e
9 z& D& |9 z. h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l3 k) {% T4 D

6 g; m. P+ u, \. _: g* f  x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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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V5 E" \; r1 w. q' ]9 S$ q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F6 Z- U% a8 ]( U! _4 J1 l+ e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0 t4 e& g/ r- Z- y+ p" a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5 N; U9 O: G  ^, G8 O
8 ?+ s" s; L! K: y) P
3 `7 `+ N- V9 H
! }) t. ]' b/ q5 x5 K* ^9 n
* t+ }& D  k. a& C1 J(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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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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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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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t5 n6 ~) A% a' H& K2 p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8 ]& m  b2 P# N5 u5 k6 W7 q: \1 X3 C' V* E+ V; q( u. H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7 j. C4 r! W) E$ L' m+ U/ C4 ]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S  D6 E0 g! o/ B3 v
若是6 l) P' z9 x+ m$ }4 ]" \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H+ W% W/ D! X1 L, z; A, m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2 k7 Y. Y0 a/ k% J: p) J2 J' v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L0 z* g* x+ Q4 D%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8 t) r2 T  s$ v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 K0 [  Q1 G; {& V/ s4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X- |6 d: ~- N# L6 d' ?
可以改善的話
! k$ H; d: z: Y  W9 B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o1 r2 J0 q1 D- L. B  S2 u- L' F9 u/ c/ _
只是貪圖方便
$ m5 t5 F  u7 C6 v5 w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4 T* O- s2 k2 t2 l, X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5 k' P' t: v& P8 b2 _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1 `6 U: D- r4 s' g$ M) H0 I! t+ T( q# {, B( }! ]; b
當然這需要智慧  \4 f* G& z( ], [7 c, m3 g( Q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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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5 O6 e* U6 v$ W# N8 j* I' `& Q4 p3 i& G' ]' X7 t0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L# p- C3 ~: Y* Z0 b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j# z6 T- Z* w0 Y! W* I' |7 c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b0 R- [! @7 s# B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I/ v, n' K* A$ |6 ?5 i) `4 c5 `: H  I" d) J0 T

  V( j7 `% j5 y1 M
7 s* k5 f: W% M, u7 q% c)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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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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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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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B! i: {( h, @: ^; ?3 d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D8 W% F: z8 j% U" p" `/ q# B* A

+ L/ U$ \. b' x) ~! w尊重他人
! Q7 q8 ~6 I, _1 _8 p! ^8 m: S0 Z- i7 W* ]9 \* s
互相尊重
  `1 p8 N& Y0 y
) D) B) V& 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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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h  Z7 B) E) B9 w2 G- q: d6 X$ Y" y3 ?# w$ [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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