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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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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V7 H, _" T; c6 f4 E4 w. q# z- q, e4 z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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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H7 O4 }0 s8 X6 C) w4 b2 O" ?* t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5 B# S- ~0 j2 t9 h* ]" q" F
' N0 p( B) [- E6 s* i3 g0 m
9 |3 j" O$ x9 t. d# G0 b2 p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w7 C% J8 o/ B4 v- S' [0 _6 u* }+ l/ W% s
% L- f$ b) k5 ]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f7 n) C* ?& d6 E% h) x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r& \: J6 J6 Y( f* {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  T9 i, G- Q: W" n4 }
3 d9 ~0 t! Y6 _: z% X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5 n8 ~, m1 Y! N' A% \9 q9 u
- k& U5 E3 S7 P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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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u3 n! W. e. L! k5 @9 T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3 `" U# _9 n' t( B0 R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7 |0 _4 B% N! S* L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m. x, P$ U: h$ Z  R, r
, E; u1 A  z0 Q. j- ]' Z$ R
: ^9 d, \: _$ d4 Z$ O. [; K

+ c/ G, S& X: ]: h3 {  A# D- {* ]3 z+ [+ c. c: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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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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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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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P1 |; I# n8 X7 }1 Q( n. W' J2 s1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o! Y) H, ]* a

4 Y9 c' K% ]# ~- F, b+ |. o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_  o" `( L9 u9 L2 C$ p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n5 O# \6 e7 L1 |) N0 B8 }  Y& l/ @
若是# r1 M2 Q* x* m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5 u9 v8 K: q  X; h) }/ g) S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6 d3 ~8 j# Y! k7 n  z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3 }8 s# s7 k6 C) T: T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4 @3 m4 t. {, \/ _% W* O. v) V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9 J+ c' N% n! e2 A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7 C/ y, I+ M0 t7 ~: t可以改善的話
, D- T+ a. h  f8 A% }  J6 o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4 |6 h5 @1 x* D1 R; i: z5 m只是貪圖方便
9 |& f/ Y- K1 ~) [9 p( v! E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v# p2 ~9 R$ [$ P& p* _% U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g/ }  _& |6 S1 @7 O, u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v4 s( \  A* l! i' {+ F; X# i5 Y

6 J0 H/ N, |$ D1 e當然這需要智慧, ]8 N+ q3 n+ q* A- j# Q) d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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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 Y7 o$ m/ ~7 C. j- X* j- R/ v0 a) D7 N9 K+ n. i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K: D6 y9 F- U" V4 X5 r+ ]. j%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G9 ^7 e2 q+ l$ a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8 j7 S$ U, s5 v3 H, F+ _: V1 b' ^4 |( a- p) H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v/ l' r+ y* h1 f) j8 p/ T$ X$ H3 J- [

& }) O# q) w9 v- f  i' }' b8 E( J  B; q3 P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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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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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B3 c( w% w3 u) u( E% @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A3 B4 U( @5 r  W3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4 a: p0 t8 D6 i' H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e. _1 ?7 I6 u$ c+ Z
8 {) j9 ], m8 i# F1 v1 Y尊重他人  {7 t$ X& d; c' S* V

! w: @. |+ B" S. ^+ @+ d互相尊重* ]  P0 P! ^. [2 Z" \8 C

+ e1 p) O3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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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h- l, B' Y, `+ J  T. z

6 [5 O! U/ t3 B' ^8 N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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