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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J8 T: C* q% R) v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8 n* _% u3 G( D- o7 I. G' w7 j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 p' E. b- i2 c# M. x主 席 江委員啟臣
& o+ t" B0 a9 u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1 p& J% }/ ]/ r* Y, F: A/ m# L! @報 告 事 項4 R* E D+ S9 o9 U2 u9 N$ ~" j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U4 Q: A! p! s7 O/ g3 q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1 U9 m$ ^ y, t$ Q; V
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 f3 @$ I3 a/ w" x& r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C. _0 q# s- {3 E. i! k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3 z" H. Z* ~9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 _* n* w8 H$ W3 E- C。
. f& Y& I9 a$ x5 X# }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 h: u3 g9 o7 l& |$ _# h( L) x0 i0 l- K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5 U3 O7 r: Q! @# E" z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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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 _! X3 w$ `9 t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 F2 f( |! q8 ~9 b1 n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 t. o1 h3 O, H' W. Z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 K+ y; I3 ^" @3 O6 l9 n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0 q+ d. @0 G z# R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_/ i# S5 `8 p! S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U- | K& M5 j3 B# r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 D+ c7 k' C2 d2 _$ m% |! `+ w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1 v5 j3 w3 y$ c x6 q" S
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A' E8 h* b0 U& U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 ^: M) }' z T. {. ?0 `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8 _ w! ?' S( T$ g- f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 X* E) @ [" u0 Z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 v' h7 G$ j蕭次長家淇:對。
9 b/ {& j. j5 A" R& i, c1 A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 H' Z% ^& V4 Y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 |$ e2 F5 Y6 o2 Z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 b0 l( E4 ^& X% M+ P、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 r' m9 ^$ R+ c" p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3 ~) x8 A* T/ A* p! A& @0 w8 C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2 }) ]- A" f3 h8 Y- p- |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N7 _9 _, q, W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 @) `$ t: J' X" H+ ]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A3 L3 { P/ e0 a. ?" m$ j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 r' h8 Y" l- n' U$ t# _$ f2 z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5 F- M3 D7 Z/ b8 U+ j
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_# p! \) G( @) F' a6 x5 v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P1 N4 P N, T; _! \4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 ~$ `3 a! v- j/ a# F7 h) Y3 X4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 \6 e7 G C8 G( y) ^# C, v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 a* [1 Y, o2 h5 r) X話。; m6 j3 r6 x8 y6 `, c
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J& a v8 {' s1 G9 S% o6 e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7 }/ w( |- u0 J8 f3 i# b T# r1 g6 O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4 ~2 l! e1 U6 H2 [" Q
及這個問題。
6 z; j4 i1 E- Y. W3 @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r& H7 T6 J6 B5 d0 A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g+ G* ?- Q+ @% t" N$ t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6 o8 K! p/ t6 f7 G2 S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 n; z. O1 U7 m$ C. |* U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 ^% w1 \" O2 B% k# Q, x,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 U( v' u% {0 K9 ?; q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2 [* {" U1 E# L- p5 n3 i, l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2 ?' {9 ^/ v5 I% B; d8 o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N. H h7 ]' ^! ]- r3 j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1 ^! [( T# t/ x5 {6 z. i' V5 c& A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6 Y+ S* B# j" X. x! I1 S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F8 a# o, k! H$ e
?所以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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