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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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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E3 W4 z* ?3 V; e! _: Y5 @* l
▲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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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D; `/ q1 O9 t* k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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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 a4 u. [0 A( c3 J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c) U  |1 Q6 L# m; f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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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Y  F% k0 G- i% D

" n8 x+ J6 T# O# X$ D9 e1 d- W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d; N. \3 H9 k$ H# w) \$ p: t( s

6 N3 t/ D3 l6 e% a6 Z% x! F: ~# x4 e
8 M$ s) z# v9 V9 z( ]' y( ?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H: f3 N7 Q: ?, N, x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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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 n$ U% T2 n6 a& m' Q
) R) ^& W+ p, U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4 v: n3 b9 ]$ E5 x' i% S! R! M0 @
& D! ?( z: B2 v1 ?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W& h6 @8 p, H6 M' l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4 F- o; d$ \7 P, l& v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K; T5 Y" C! t
  C* Z7 x( ^3 }9 ]( Q. {; I*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_" G5 {4 p6 ~# @# Q9 d0 q6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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