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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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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F% w" S, ?& k! h2 O. `3 j0 }# j▲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I2 L. h8 s- J3 o; p. Q+ [/ A

+ [, W/ q, n" T' N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u+ U: w0 c- X7 x! s7 w
3 B7 Q, ^6 P# B: m$ c# \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9 }% F2 W3 h* K; `/ Q0 N: Y

( c# U8 G. S3 J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9 i( N, ~3 B$ w/ k  {1 V  m# @% ]  K. k, d& ?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7 Q( {4 d4 _6 c/ u; w. k/ N* N
6 o# g/ G0 x# [' n+ P' e- B" @
+ f0 P4 L3 O) c# G5 H
- Y/ J% ]# G! q* v" \% c# K' x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H1 w  A# F' i4 \) ?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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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S' g* I8 e' B- _7 g
( F; a7 S3 _+ ]0 l7 v& x' u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 _0 v' A8 T. \/ K7 w

+ j' N8 @! ^9 n5 _3 k; f1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 y; n. h/ Y! T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B8 t8 v' K# ~5 r6 I2 R- F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f* n/ {# n2 a  D

  ?8 [6 Y) K( ]' [: S9 P' F& \& h  _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y/ f) f0 A' d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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