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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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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E7 W1 m/ \0 I! Q7 F3 Z▲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9 i1 `6 L9 D& ^5 Q# x! T2 R, V/ D( R/ U7 q; P* W9 j& U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0 E. N, d0 D) ~7 t: K
) y( T: l& _4 @$ R/ j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h  \( p6 Q4 v$ b/ n
* }4 F. E6 W9 J( u. m% D. r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9 G/ }: e3 [+ \9 {( Z  [
, {0 o1 ^3 G& O! i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7 @9 w4 x1 I( x7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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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0 w/ |. U' j5 ~) J- u1 @' c

& n- U! G! Q* T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t' E4 I( x2 g4 j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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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0 ~2 c) P; \8 ~& C5 ?7 w2 H, p/ N: s: D# o- S. J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A% |* \+ |0 z
1 ~: f* n/ B7 G) h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 E7 A# r# u7 Q" }; w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y2 v/ b1 X- Q6 w; Q5 i3 z3 I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h2 x9 U: A! J- [, p) Y$ e

, `0 q0 n/ }. o9 v) Q' s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4 S9 v; @! Z$ |. U* |6 V*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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