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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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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J  G) P0 v7 U! K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6 C- v3 @1 P' n7 s  r; x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4 h) E( B+ f6 N, w/ I主 席 江委員啟臣
% r) l; Q* s& e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f6 M# Y) a- M; N7 P
報 告 事 項
1 k( s, j1 x$ f% e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0 I3 w- F  y- k& c5 j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 G8 t/ J& z! ~" [/ X0 ^+ Q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 P6 i3 h) ~: H( l; ], a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V: I& c* v0 I6 `. P
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F0 I4 v4 d9 Z. l( ^* s+ ]8 l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 _, w4 ?1 x5 S5 g
( Y3 c% Y' R) v5 @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8 S& @/ c% h+ j: }' q+ i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 a8 F* `5 r" V+ h( s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 n+ k8 Z" d; ?3 \- E) K152
+ I. l1 n$ O2 l3 i# a9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 a! r5 i4 f% g7 E6 j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V$ k5 I# z$ ]' Y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8 c& P. V7 T! k+ m/ H( N# {9 j. L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0 q8 `+ y& k# p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 g: A* C  g- B: Z. }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t' j8 J/ F; t1 z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3 J$ J4 {+ S; v5 _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I. }% [4 t+ j3 f6 ~5 Z
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p2 a; N$ c  W* R! f0 C' R  k) v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 ?9 E9 g7 o* E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8 z; V5 f1 y' D*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0 Z/ v, x! U4 K5 w4 C. u- k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h; Q( ~0 \  y4 @' }8 C" }2 S
蕭次長家淇:對。' `5 J* e4 N# S4 ^  f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 N& L6 o3 v( K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5 m* w0 ~" h4 q( L% `2 R8 n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 |9 ]9 b" U, i+ m1 {9 _0 ].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1 m2 N7 l& ]5 ~* V  [3 l# T9 i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 b- D) k9 P, ~& m; z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y! G# ~( [9 C9 P- m1 M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J) E9 u& o; C% k3 j) n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3 q+ s5 u9 c2 M1 R# E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4 s3 T% s- K+ \# O& R" l5 s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 z/ u4 {$ n& _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 I# D0 `$ n3 _# a6 c1 M- c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l/ c/ [: X) u" u8 K8 B* s' ]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l3 @" X* C$ j) f: f8 S9 v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X! J- ^# R# {8 y4 b$ r" D5 [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6 s0 P3 c; H3 ]: s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i1 `+ D) `! M/ j3 D5 e9 W6 z/ C話。! ?/ j$ c/ \: Z, @( h- R
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Q# `0 M) X$ l) a  H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_, w9 C* P6 E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d# A! W5 ^2 |/ X及這個問題。
$ \0 \  u% h) Q* S; ^- J" `" B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4 X1 v  P: C* x; O* f" M) a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6 x# \# @" A( d4 b* ~% f% Y% @6 }) T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4 g( }) f! E, c7 i8 I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2 f% [0 X. U- b' ?% {3 F% T! j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K7 I% n5 F$ r2 J$ H! {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c* I( c% c* r2 o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9 B4 i  a, o( T9 t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j0 L, `! e; x$ x% ?: V+ y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3 ]$ \  W2 y"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e" u8 a/ s9 B6 f7 S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5 s. s6 }: s5 O3 T6 t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L: v' R1 S/ k; a?所以這個問題% [' V' N, o; E, X

9 D2 s. B+ t- N" Z' X%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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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5 ~1 G0 x, g) @* x% r" d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n  }' L2 J  K+ o
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4 W2 n* |/ \. ^0 Y7 |" r$ q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6 o$ M; @! F- U8 x! e- J決議重大事項。
$ }. y. @# }: @: L9 u%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3 j/ J( K3 j+ d1 o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7 \9 x# |: f+ L1 z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6 V6 ?" N& {5 Y. c6 j2 J3 B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 U- W0 i5 F! k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T1 ~* ^7 Q4 @  A8 t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q, A+ A9 i" Q?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2 a0 m  {9 r' w- X. m*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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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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