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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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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7 j0 T! x: S: ~9 a6 H: t! w9 W

# h4 L4 D& m7 W; N# ^) S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A# v& S0 L- F- g5 u. ~
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6 Y, s- O) d0 l5 `$ A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 @& [2 e0 R* k( \- g. U2 A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 L" n% [: [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z( [% L4 g! J3 p( r
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z6 \& J% a- J( j8 a9 g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j4 k* K0 {! Y" p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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