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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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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4 I: Y" Y+ Y! y5 s" r& z/ Y

: G$ N; Y" e8 _1 @/ D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Y+ o6 u- {: b! ?6 m4 a
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 g" S# m/ ~! k9 L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t  t: B5 d( v: w
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1 F( s- Q5 p1 B)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 o9 O3 n; ~  |0 ?, N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9 t: }& K9 V7 j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3 ~, d# R; h* [: m) [$ U' o! B
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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