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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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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i6 g' j7 S' x. c: |3 o* R$ O
5 c( z+ V4 c9 I" M& l. y: t: p& ^( V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6 R( z! R! d( n9 L% T5 M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 }2 Q" |# E6 \3 B$ Z2 q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w- ^' B0 M% R$ ^: m-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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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1 ]* ]  C* }* o% S' o2 S/ G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r  V- A( K8 \; Q3 O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O, C5 }% \$ j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7 R( o8 j7 G0 `2 M罰,亦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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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v$ |% c  F1 K( h' ?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4 E6 Y3 @! d; ~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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