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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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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2 }; `4 R. [5 R9 x5 x2 t3 T( ~5 B+ E) `: q1 ?: h3 q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D! y% v) L) [. v. i1 B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Z3 `' W0 j& w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9 r$ }; Y5 [$ P$ X) Z
" ~* m! x# c. `6 Y7 Q) W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8 ?' Z. V. z9 p' q7 d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j4 R+ M: _. m! W$ i/ q8 _: U7 o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N$ F/ k. ^$ ?, S8 T.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C5 \( n) A8 o' C
罰,亦不得列支。
! {  u' l5 n( _. R6 ?
( M) N( u8 t3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C* s" }; j. p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j2 \. B$ K3 j8 _7 @9 ]) f- v8 k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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