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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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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d: s8 t/ a5 k; l8 F
/ V" Y$ Y2 U( x4 f0 g, v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e* o& ~$ k: E, W& n3 h" s2 M, B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5 Z) E- z) T+ a5 y! n
8 Z, a# ~8 [, ?& v"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7 p* t0 J/ g8 _. L" I& y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5 Y1 X% H$ [" W$ p3 h4 H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r1 w0 W& d6 H2 W) W1 e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Z! p+ R$ ^- b$ m
! j4 \( i  ^5 Y" e: `9 i5 ^. f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l: j9 f7 O1 S, r& d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7 l& m9 n* j( c1 L) R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7 h* Q+ f2 t' t( P
: ?; t- V" x) T7 p# h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3 f, n$ d4 u' c7 ]2 Q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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