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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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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8 h1 t$ O% A' i- M! |* `4 j  J$ P6 F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h; |3 v: q8 ]5 L1 i9 p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T" \, d' S$ E" ~% T+ C7 E' C/ n
& J9 ^: o1 t; C( a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G$ N- u4 S$ K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O; \0 ]$ I" ]5 j# _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f1 o  N1 G) f: H0 b' D6 f: R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g5 C6 D2 j2 p/ E+ c
& f# X! u; H4 X" U; T) s9 }2 M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0 ~1 T$ b3 ~! S1 \& B0 a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2 J  O: z  s+ Q% \7 N3 M) E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r7 B/ e* \  ?  T: [
' u' I3 a  w$ k/ P1 ^# O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7 a  V  J) O3 o6 @9 w5 }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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