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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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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8 l. b; T' g; ?5 _9 ^! V; A7 S5 ?4 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s8 ~5 v3 F1 z& C$ C- }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 \% f) B0 ]  m+ X, l' A
# O9 A$ ]8 n* \. v$ A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s$ z8 Q  x1 X  s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Q+ Y8 h8 {# M- ~$ q0 m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y! z# V- T( o" _, B+ n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1 ^) d) S" O( B* ~- K
; S( [1 k! y6 ^$ N5 E( a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S  S$ ~. y7 ?# Y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d" b9 v+ [& @-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6 I1 v/ ]( p3 h& R+ ~3 o
, o# H: x3 A# r1 p5 |( |. s; [; ^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l: i; L& I" h$ S  N5 n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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