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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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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T' j; S* |9 v. B" }$ R- X2 b5 ^# v6 D

$ T5 m% d, [, p8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5 S0 e" C8 q( T4 V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7 E. \2 @% k4 L! ?4 b5 w
1 L2 @9 H% Q& a7 e/ y$ x. E& S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n2 U' ]+ [! k" Y* E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1 C: p& w3 I3 ~1 ^/ [6 F+ i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v8 g- P- \) J- t) \8 j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Z- R8 J, ^9 h" y' v: ?, b& o9 K8 m, O8 C7 H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T$ [% Z+ Q* X2 b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3 D  _# G% z# A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9 Z3 C: `% T% [. V
  j8 t0 U9 h9 V) C; ^1 L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3 Z' B# p8 G( f1 p7 ~6 b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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