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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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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7 N1 I& n5 U4 }3 {" A
/ I. Y3 _, ^! @8 @2 S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m1 p& n# b3 u4 j& u# i& y
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2 u, l& d  S! c6 x/ ^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6 H4 h. l; j6 r" X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 P6 _" ?# r" R, W9 s+ e0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 |4 w0 s% U: M4 t  L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2 u  F! l9 M$ K. W4 C1 x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i! v$ b( [# x6 [5 \! o
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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