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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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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Z4 M; i: ^! R9 w: n  a: Z
, q& b  K: b% U* {1 f0 q2 l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8 v1 @3 M8 u7 U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E7 }6 `( C4 J7 }1 v" C4 t  k! I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s. D7 ?9 |2 Q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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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7 j' ?- x" v8 D! n' T3 w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6 c, i# s; G7 T4 n* L/ f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l3 y) u5 S' G; h: l& Z1 J3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7 U& m& N- s; Y) z  t+ c
罰,亦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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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O; I# K& v0 H9 z( ~/ p* j7 N: t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6 j6 x% \) q6 {( t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3 ~0 h- U0 Y1 Z& w9 @+ s* K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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