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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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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6 P5 E$ b9 m, ^/ c. A' h7 o) [! q6 m! W

; f, e% M7 [, R" F* Z* x" n1 o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R1 s, D" ?; i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8 g8 R2 \8 |$ a9 G2 X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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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X# q: |7 ~& j. i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r* T& D/ f7 m( t0 i/ c0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D$ J! \2 F  ^$ v#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0 d; |, g7 s3 L罰,亦不得列支。
4 u! L, s0 _% ~* Z/ o% |! r; {( _* b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3 _1 N, x2 c6 U* t5 Q' H: V* K7 K( u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X" a! |& |/ P# u* b7 N: d$ l6 d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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