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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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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n1 A3 `" }8 A# A4 W' j0 Y" T- c6 ~5 ~: N2 y) A$ B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5 }, b/ p& g/ T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1 s* L6 _2 R% j) M' b2 ~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X: v) D. {5 x# V6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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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 Z; T5 q% _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b# L4 ~, U) f1 w- N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9 b1 K3 v" ~2 m  a+ f# _( A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0 \' R7 R0 Y8 Z; J0 R罰,亦不得列支。' B' s! ?# |. H! d. f0 a! V" E4 u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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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6 r$ Q9 x) X% H' t  k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p% W: i- P+ o" z2 p# F( u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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