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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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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S$ q- Y* X+ f  S5 W+ d- n

* {( ^3 `! V+ J- Y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x3 `2 H! A. I: V' b# T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0 q, R3 @: u4 ~( W  P. g8 V4 V1 T& i- v' I3 M; P7 r"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u3 p  ]6 e4 q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3 T# `7 y4 n$ J- q# `; C2 f4 a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M: P; m! u# E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b) `" A9 r! x1 ~
1 |. G' Y* d0 e( Q6 L+ |2 _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z5 l. ~/ B1 }/ b7 V0 l6 r; ^/ ]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2 |: s7 C$ ?! `  f. y3 y! S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g  n4 U, _' Z
% v0 W% s$ F( N5 Z7 h  K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7 e' x  G. v) x+ g. x$ I" D% }0 v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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