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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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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O: @( {2 @6 ]9 h
; \- E: I5 P. `# N4 i% l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T7 K  L2 R  f: m+ `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A0 m* H& J& n6 X2 k* w. Z& f& |* [* y" I( S' o% D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M4 j/ s& O! [0 h- X" A; z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9 X% b+ `( y. x1 z7 y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v, B5 L; o) m! J; q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l5 E/ H. l5 l: F6 E
1 I+ h2 t- `+ o. c; a2 x" M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i9 q2 Z) Z9 s: X9 x4 d8 A" ~' W!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T1 `* a6 J  @) R. u;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9 i- L4 U; W3 I8 D, }
0 i1 D1 d4 y1 b) Z3 k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A. T; A$ h4 h) i% Y5 q%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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