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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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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7 V8 M" O$ c; j4 c
- v2 j, m* m7 N7 P: d- _;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X4 i' i  f  z' P5 W' b.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A! p5 w8 A, E/ N5 l
+ x' X% A4 d% Q# o" G2 z/ R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F% V  W" u2 p, e9 a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0 J6 @. j, u  u  K1 u) V6 D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b* @4 m- o/ B$ T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z$ B" g% C2 A
; b! |! X* X8 s0 i, @1 n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 r& J$ G) |" X' e) m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8 x8 M+ w1 O) I) g+ l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N0 S# @+ ~+ S& w/ f: R

- N/ f& f. Y4 g( B8 d! |( M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9 D# r4 S" [! b( r# M;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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