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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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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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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1 C* A, W: D3 {0 [5 @- ~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0 z, {$ H: J- ?; ?+ }7 t3 m* \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8 D) @6 I) L; y. [4 Z" O# N" e! o6 W  i* O2 V9 e5 ~* {0 m* I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g4 J: x' T; {! F; K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V) ^! c5 y! u: f5 a  t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i- L7 b/ y' H) H$ o5 q
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2 a# }  P& ]* W1 L9 T" w1 C
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 [. u+ C. ^, p% H( D: r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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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6 b: T+ K- ]( B; a' v1 X. [  X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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