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樓主: debby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複製鏈接]

11

主題

0

好友

457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120
在線時間
32 小時
11
發表於 2016-7-18 12:48:21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46
相不相信, 鶯歌聯絡道自大義錄下來, 車流非常多,
圓形的大理石一拿走, 隨意車子與摩托車可以開上學勤路人 ...

希望不要有意外發生

86

主題

125

好友

391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094
在線時間
1327 小時
12
發表於 2016-7-18 12:48:25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48
原先設計就是要維護用路行人安全, 遠雄送藝術大道社區的~
如果任意拿走就是侵占財產, 建議要告三峽區公所 ...


可是看來看去那個位置好像是公有土地 也就是47地號的位置

本文章子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trick88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總評分: 金幣 + 1   查看全部評分

[/b]我是康康  不是板主阿康大大  也不是唱歌的康康[/b]

86

主題

125

好友

391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094
在線時間
1327 小時
13
發表於 2016-7-18 12:54:10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48
原先設計就是要維護用路行人安全, 遠雄送藝術大道社區的~
如果任意拿走就是侵占財產, 建議要告三峽區公所 ...

藝術大道其實不是遠雄送的

是北大特區內的土管規定他必須退縮的

這是規定他必須退縮

如果這種事情要說的話

應該是遠雄當初規劃有缺失,而主管機關也沒有注意到



[/b]我是康康  不是板主阿康大大  也不是唱歌的康康[/b]

11

主題

0

好友

457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120
在線時間
32 小時
14
發表於 2016-7-18 12:58:34 |只看該作者
康康 發表於 2016-7-18 12:54
藝術大道其實不是遠雄送的

是北大特區內的土管規定他必須退縮的

所以呢? 路人及住戶活該嗎?? 區公所不尊重社區住戶, 我們也是支付公設在學勤路一半喔.
如果是這樣, 任何非社區住戶走路或騎車不需要經過我們公設啊 !

去年已經講過一次, 是否要搞出抗議遊行才罷手 !

11

主題

0

好友

457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120
在線時間
32 小時
15
發表於 2016-7-18 13:02:46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58
所以呢? 路人及住戶活該嗎?? 區公所不尊重社區住戶, 我們也是支付公設在學勤路一半喔.
如果是這樣, 任何 ...

當然藝術大道是內縮, 我也了解,. 區公所處理非常霸道!
人行道上瀝青痕跡還是ㄧ堆, 請尊重社區住戶~

86

主題

125

好友

391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094
在線時間
1327 小時
16
發表於 2016-7-18 13:10:0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6-7-18 13:37 編輯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58
所以呢? 路人及住戶活該嗎?? 區公所不尊重社區住戶, 我們也是支付公設在學勤路一半喔.
如果是這樣, 任何 ...


其實退縮那邊的土地不會算建物公設歐

所以不會在您的建物權狀上面出現

簡單說在建物登記面積上不會出現

但是在土地登記面積上會有

那邊的退縮面積有計算在法定空地內

但是退縮的目的就是讓行人行走,這是在當初允許建築的條件之一

現在的所有權人是否有權利封路這個可以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因為這點有法可依循看看封路是不是合法

當然也可以運用民主的力量去抗議讓社會去公評

我要表達的是47號地號是公有土地(簡單說是所有權人應該是新北市或是中華民國而管理人可能是新北市政府)

照片中所在的位置是47地號上

以照片來看施工單位應該沒有在私有地上做變更

以上共參





[/b]我是康康  不是板主阿康大大  也不是唱歌的康康[/b]

86

主題

125

好友

391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094
在線時間
1327 小時
17
發表於 2016-7-18 13:13:27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3:02
當然藝術大道是內縮, 我也了解,. 區公所處理非常霸道!
人行道上瀝青痕跡還是ㄧ堆, 請尊重社區住戶~
...

可以抗議霸道或是沒有美感

因為上面是民主的呈現

建議抗議主題不要放在產權及權利上這樣會比較沒有立場
[/b]我是康康  不是板主阿康大大  也不是唱歌的康康[/b]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18
發表於 2016-7-18 13:51:1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3:52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5條(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五章  道 路 障 礙
第82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司法院92.08.08.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
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縱然是私有土地,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19
發表於 2016-7-18 14:00:53 |只看該作者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 ... =3812&keywords=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有關騎樓的寬度及構造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之: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少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三、騎樓淨高,不得少於三公尺。四、騎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少於二‧五公尺。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三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可知「騎樓」係屬道路,其目的在供公眾通行。而騎樓產權登記,應視其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登記一樓所有,而共有及私有之差別。惟縱或騎樓產權屬於一樓所有權人所有,然基於維護公眾通行權利,騎樓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行使仍須受到限制,亦即若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設攤,則不得設攤,否則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除了應處罰鍰外,對於攤棚、攤架得沒收之。另外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石碑、廣告牌等亦在處罰之列。
至於騎樓停可否放機車的問題,承前所述,騎樓的功用為供公眾通行使用,故如於騎樓停放機車可能《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得通報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關於騎樓若登記上屬私人所有的產權,然為了公共利益必要,法律仍得禁止所權有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概念,可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並無抵觸。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20
發表於 2016-7-18 14:04:00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46
相不相信, 鶯歌聯絡道自大義錄下來, 車流非常多,
圓形的大理石一拿走, 隨意車子與摩托車可以開上學勤路人 ...

社區都有錄影設備,請社區管委會將影片上傳警察局舉發系統檢舉。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