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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反殯葬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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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殯葬特區死灰復燃?大家快注意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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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02:14:0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3-5-17 02:43 編輯
evalee 發表於 2013-5-16 23:37
可能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撥用完成直接交由昇華園管理,誰曉得昇華園會不會把停車場變更用途,蓋火化場或 ...


別想太多,停車場用地變更為火葬場,由昇華園申請地目變更程序,它想隻手遮天沒那麼容易啦!
國有財產局不可能讓他通過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         2013-01-02
第 16 點
核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國產局查明屬實後,應廢止撥用:
(一)用途廢止時(當撥用土地不再是停車場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不是原申請作為停車場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昇華園非慈善機關當然會有營利行為)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未經議會監督程序市府擅自指派由昇華園管用)
(五)建地空置屆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前項不動產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地者,除機關用地非指定供特定對象及用途使用,以及屬地方政府已闢建作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需負擔補償可由國產局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外(火葬場不在上開用途之列,且興建火葬場勢必牽涉周邊補償),應於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變更後,再辦理廢止撥用。
各級政府機關經管之國有建物倘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應依規定報廢並拆除,免辦理廢止撥用。
核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撥用機關因事實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使用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半年。
已有 3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rainbow + 2 若用途昇聲華園用地的話就沒有變更問題喔...
twzq + 2 感謝有您~
abu + 1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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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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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3-5-20 22:18:11 |顯示全部樓層
凡夫俗子 發表於 2013-5-20 16:07
好個罵人不帶髒字!

[說文解字]誠彼娘之非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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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1:03:1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3-5-27 11:04 編輯
Pochacco 發表於 2013-5-17 15:35
希望國有財產局真的不能讓他偷渡成功


全民督工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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