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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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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有關北大幸福美食廣場違法使用問題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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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4 20:27:45 |顯示全部樓層
去找官員的時候如果可以帶一位記者去,順便錄音或錄影,效果應該會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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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5 11:45:20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notyet 於 2012-4-25 11:48 編輯

大家一起打~

檢舉公務人員貪污瀆職只要一通電話就能搞定,不但全程保密,只要正確署名並且查證屬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最高還有1000萬的獎金喔!

檢舉貪污瀆職,請撥            02-23167586      (惡習依舊、欺我爆料)─法務部『我爆料』廉政檢舉專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            0800-868-090      
上稿日期:2009/06/25
上稿單位: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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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5 11:48:49 |顯示全部樓層
在奇摩知識找到的,不知道有沒有幫助.


一、公務人員廢弛職務,依法應受懲戒
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條1項2款指出,公務員有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據同法第9條,公務員懲戒的種類包括
  1. 撤職。   2. 休職。   3. 降級。   4. 減俸。   5. 記過。   6. 申誡。(各種懲戒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公懲法11~16條)

二、若損及法律上利益,依法可提起國家賠償
依據您所提及的「公務人員的工作內容,一直拖沒去做」,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之構成要件,依法可請求國家賠償。

惟應注意的是,若依前述國賠法請求賠償,仍應符合「人民之權利因該怠惰而受到損害。」的要件,否則公務員雖怠為執行職務,無法證明損及特定人法律上利益(即使反射利益亦不可救濟),自無生請求救濟之必要。

參考資料
行政法
2012-03-07 08:50:40 補充
補充一下,上述一、中記述的內容有一個重點在於「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換句話說,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認定,實際上只有該公務員的上級長官與監察院才有這樣的權利,單靠檢舉的確是"幾乎"無法發生具體效果的。所以我才補充了國賠法的部份,因為除非這個違法失職的行為,已經影響到相對人(也就是您)的法律上利益,您才可能以當事人的角度來提起爭訟(舉例來說好了,某甲在你旁邊摳腳,但並未實質上影響到你的時候,並不能提出法律上的爭訟,頂多只能對他道德勸說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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