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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asonH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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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0-9-28 11:27:33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小眼淚 於 2010-9-28 11:30 編輯

我個人認為...
1.為民服務應該是里長的職務
2.小朋友未成年,家人是法定代理人...   
而且這麼單純廣播就算洩漏個資...  那百貨公司 => 衣服顏色+年齡+性別+家長不在身邊=>也要被告嚕
                               學校廣播  => 年級+班級+你即將要去XX處室 =>也要被告嚕
3.廣播本來就是里民公物... 為何會有私用之嫌...  里長並不是藏私只準自己使用....
但是廣播轟炸這個就見仁見智嚕...    不關己事的人總是會覺得受到侵擾...   這本來就是會這樣低...         

凡事不要看得太嚴重^^
不然走路掠過人行道的花或樹...   是否也算毀損公物...    這樣生活是否太辛苦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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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09:01:23 |顯示全部樓層
1.張君雅姓名、跟阿嬤住、1分鐘可以到家、吃泡麵 VS 跟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能比嗎?
2.里長的職責就是為里民服務,里長幫忙廣播找小孩回家==>絕對是為民服務的範圍
3.我看不出廣播那幾項,有造成那個小妹妹損失,該引用個資法哪一個罰則麻煩請您指導一下小弟我
4.不要把自己認為是法律的就當成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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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30:57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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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問的是這樣如何構成了"侵犯"....   個資法中有罰則,又該引用哪一條... 如何引用...
2.今天他廣播的是找"小孩",為民服務的定義絕對構成....,如果是大人我不敢說,我強調的是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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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49:00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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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不懂才一直問你耶
因為你一直提到違法違法...
但是我一直搞不清楚要怎麼罰耶
麻煩你教教我
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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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1:18:16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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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我們常常無法正確知道哪一條罰則....
所以才應該盡量避免很篤定去引用別的例子說別人違法

雖然我很認同開版大的不滿.....
可是您舉廣播吃泡麵這個例子我滿錯愕跟不解.....
所以才會想問一下這個例子到底如何引用才會夠成你說的公器私用侵犯隱私
不然我也很害怕我開窗子叫小孩回家吃飯也夠成了侵犯他隱私,那我該怎麼辦...
百貨公司小孩子走丟了,我廣播一下也侵犯了隱私怎麼辦...
哇~  我真是嚇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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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2:12:41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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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說法....  讓我理解如下...
1.警察幫忙考生至考場=>公器私人使用=>違法!!
2.老師叫同學全名=>老師明明可以說X同學,卻連名帶姓的叫...,洩漏自然人名字=>違法!!

請問照你的解讀...  我這樣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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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3:40:14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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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解惑
抱歉~  我沒有針鋒相對,我是真的對這存有困惑...
看你前面的述文...  讓我感覺你對這方面略有心得,因此想確實得到解惑

不過還真的是不懂....
孕婦生產是因為有涉及生命危險的可能,所以屬於緊急危難這點我還可以理解~
但是考生考試,最多只關係到他個人,這樣也算緊急危難嗎.....

ps.我是真的單純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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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4:38:54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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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所以現在很多公器已經因為為民服務,已經不太會出現私用的字眼了...
今天如果是那個警察帶著他自己的小孩趕去考試=>警察公器私用!!
但是如果他帶著別人家的小孩子趕去考試=>溫馨感人的人民保母!!

所以里長替他自己家廣播=>公器私用!!
里長替里民廣播=>為民服務!!

只差別在於其他聽到的人感覺會不會被打擾的問題而已...

僅以上跟您分享心得....  您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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