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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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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 反空汙 北大居民25日市府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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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9 11:22:07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小柚子 的文章

恩恩
根本是行政怠惰
進入司法纏訟幾年沒問題
我們沒幾條命和它耗下去

6/25大家一定要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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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6-9 17:24:35 |顯示全部樓層
請王議員繼續監督追蹤,下列有關區域計畫法相關問題:

1.30天內壢清廠是否同時提出變更地目,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瀝青廠就地合法。

2.法務部以98年6月9日法律字第0980012616號書函釋示意見略以:<查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依此規定,主管機關可為二種不利處分,一為『罰鍰』處分,另一為『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處分。另查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行政罰』,須具備『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本法第2條規定參照),而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故非本法所稱之行政罰。準此,『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處分雖課予相對人一定義務而屬不利處分,但其不具裁罰性,非本法所稱之行政罰(本部95年6月20日法律字第0950012743號函意旨參照),自無本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之適用。又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之不利處分雖無裁處權時效問題,然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如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義務人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此種處罰因係違反主管機關依法律所課予限期改善義務,亦屬行政罰性質。>

依法條及上揭函釋,主管機關可採取罰鍰的方式,一再罰鍰,若瀝青廠不停工,試問主管機關態度如何?罰鍰對龐大利益而言甚微,無法生嚇阻作用;若主管機關採取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的處分,若瀝青廠仍然不從,主管機關可以一再重複寄送處罰通知,也無法產生嚇阻作用,若主管機關有guts令停工,瀝青廠還可能被迫遷廠,但誰能保證主管機關會做出令停工的處分?,別忘記,行政裁量權在政府手上,他要怎麼裁量是他的事,與我們無關。
如果政府不立即輔導遷廠, 罰鍰-停工-復工-罰鍰-停工-復工的戲碼將一再重複。而且,瀝青廠可能藉由訴願拖延停工或繳交罰鍰,環境和民眾的權益就在政府和瀝青廠的往來公文中葬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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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0 21:22:59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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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驚人
妳的窗簾也是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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