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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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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爭取設置第二殯儀館 板橋市民將動員上街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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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7 11:42:13 |顯示全部樓層
分區設置殯儀館滿足各區域生活圈需求,已經是市府的共識。在此框架下談設立第二殯儀館,請有心的議員排除土樹三鶯,因為土樹三鶯已經有昇華園,不只昇華園有殯葬設施,下方一堆私設靈堂,也是殯葬設施,都沒有管制,顯示土樹三鶯的殯葬設施,不僅已經夠了,而且還有管制疏漏的問題亟待解決,和板殯附近一樣有私設靈堂的問題,不是只有板殯附近居民可憐,三峽昇華園附近居民一樣可憐,所以不要再打悲情牌了,邊打牌說同桌的土樹三鶯籌碼很多輸得起,所以應該把悲情牌全部丟給土樹三鶯,拜託,土樹三鶯的悲情爛牌和你們一樣多,相煎何太急?應該重新把牌拿回去給政府做莊的重新發牌,每個區域公平設殯葬區,合理分配,不要把爛牌集中到土樹三鶯。

再說,既然分區設置,板橋殯儀館不一定要遷移,可以建造現代化殯儀館,三鐵共構方便弔喪,之前有官員說''都市型瀝青場'',想當然爾''都市型殯儀館''也是可議的。
要重新提三峽生命園區案也不是不行啦,但麻煩把現在這個充滿瑕疵的案子撤掉,再重新到市議會提案,重新發包做評估報告,地方同意程序要嚴謹,最好巡迴開說明會,切勿偷偷摸摸,別像現在這個同意的證據拿不出來,成為監察院調查的對象。
最後,看這個新聞,板橋殯儀館案和三峽殯葬區案已經有關聯了,恐怕議員已經成為當事人,行政程序法規定:
第 47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
         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建議王議員和洪議員,以及林議員 盧立委等等土樹三鶯代表,該議員和民政局接觸的資料,記得依本法拿到書面紀錄,公佈出來或保護自己;民政局趕快發撤銷本案的行政處分,免得夜長夢多。
最後,倡議第二殯儀館蓋三峽土城的人,請仔細看評估報告裏的問題,法治國家行政程序瑕疵重大明顯,應該宣告無效或撤銷,而不是挾著民意忽略法治瑕疵,急就章忽視他人權益硬來,這不是身為民主法治國公民,甚至民意代表該有的行徑;如果硬要執行,後續官員民代的法律責任,司法調查,媒體扒糞起來,後果不堪設想,請務必深思。
總之,土樹三鶯已經有殯葬設施,要蓋二殯,請找其他的地區,或者考慮其他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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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7 15:34:39 |顯示全部樓層
直指豈有多數人尊重少數人的道理
講什麼?
民主規則就是多數尊重少數,小學就教了。
難不成多數可以暴力少數?
什麼是少數,誰是多數,也沒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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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9 10:38:12 |顯示全部樓層
民粹凌駕專業
評估報告裏,還有其他公墓地可選擇,表示有其他選項,不是非要三峽不可;而且報告裡面瑕疵很多,包括地方同意的證據都沒有等等,專業霸凌民眾才是真的吧。
反正案子已經不續辦了,要搞二殯請到市議會重新提案發包,另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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