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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湯憲金、羅金泉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湯憲金係昌隆瀝青公司、建誠瀝青公司負責人;被告羅金泉為三峽瀝青公司負責人、被告羅金都為惠邦瀝青公司負責人;被告蔡萬興為幸太瀝青公司負責人,自92年底起,因上述臺北市政府再生瀝青工程於投標時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使得可參與投標之廠商僅十餘家,乃共同謀議由欲取得工程之廠商先行提出依合約計算每噸再生瀝青50元至100元不等,作為「搓圓仔湯費」,平均分配予不參與投標之其他廠商,而陪標者則可多分配5萬元許之陪標金,致使養工隊93年至95年初之工程幾乎均由湯憲金及羅金泉二人取得總工程金額達數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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