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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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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3月29日民政局要跟昌溢討論簽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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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6 12:38:05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審核委員提問:依據申請人計畫書,民間申請人預計在101年第ㄧ季即完成相關地目變更、環評及殯葬設施設置許可程序,其可行性?倘若後續無法如期完成,民間申請人有何因應?
民間申請人回覆:本公司確認地目變更、環評及殯葬設施設置許可程序僅為政府協助事項,若日後上述程序未能順利通過,本公司不向主辦機關求償。


審核委員提問:未來若遇大規模住民抗爭,如何處理?
民間申請人回覆:處理住民抗爭為本公司之責任,本公司優先盡最大努力協調,若確有公權力介入之需要,再提請縣府協助。


審核委員提問:依據民間申請人12月22日提出之回覆說明,昌溢公司認為:簽約後60個月若不能完成政府行政程序,非屬其違約事項,民間申請人有自動終止契約之權,且主辦機關應返還其履約保證金。所謂「不能完成政府行政程序」之意義為何?請再說明。
民間申請人回覆:如同本公司12月22日提出之回覆說明,本公司認為地目變更、環評及殯葬設施設置許可程序若後續未通過,此屬除外情事,民間申請人不求償且有終止契約之權,主辦機關並應返還履約保證金。


審核委員提問:民間申請人是否允諾提供權利金與回饋金?
民間申請人回覆:依據本公司與工程會接觸的認知,並非每個促參案件都須收取權利金。通常權利金的代價是民間機構循促參方式辦理所享之優惠,依據本公司初步估計,本公司營運期間內享有之稅捐優惠約1600萬元。建議此議題於議約時討論。


審查會會議紀錄,詳見:http://tw.myblog.yahoo.com/wangm ... &l=f&fi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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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6 14:26:27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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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6 15:52:4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6 15:55 編輯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雙階論或修正雙階論,前階段行政處分無效或被撤銷,後階段的私法契約(行政契約)無所附麗而失效。

既然,民政局講不聽,不排除提告,找律師提出行政訴訟!

不過,BOO案,應該適用傳統的雙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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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6 16:04:4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6 16:44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行政救濟:
1.訴願:行政院(要再查一下,因為行政處分審查通過核定,要看是新北市政府,還是民政局)
訴願,原則上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例外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法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2.行政訴訟: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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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6 16:59:38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一定要打電話去說明居民反對立場
讓他們接電話接到手軟沒力氣簽約才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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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6 17:57:12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那不就自打嘴巴了!!

不是口口聲聲說,需要地方同意為前提,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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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7 11:45:05 |顯示全部樓層
提供大家參酌,補充說明如下: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十二、(審核結果公開)
     民間自行規劃案件,獲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資訊網路中。

民政局到底承諾或協助昌溢公司何種事項?!並未依法公開資訊在網路中。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四十、(議約與簽約期限)
      主辦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則,應視個案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其議約及簽約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二倍,且以六個月為限。
  (二)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一個月。但簽約前依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籌辦時間,不予計算。      前項特殊情形之認定,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除了寧靜海所提,未訂定疏處期間,且未載明籌辦時間。

五十九、(議約及簽約階段退場之處理原則)
        促參案件議約及簽約階段,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啟動退場機制:
    (一)主辦機關發現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下列情形者,應不予議約、不予簽約:
          1.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2.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3.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二)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不續辦促參案件;或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致須重新辦理公告。

未定籌辦期間,出於行政怠惰?!還是為特定人謢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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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7 13:58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不只土樹三鶯居民質疑,甚至連板橋議員(民進黨王淑慧)也質疑,詳見新北市議會議事錄。

民政局口口聲聲說,沒簽約,就不成立,就沒有撤銷問題?!真的是這樣嗎?!

事實真相是,相關法令再再說明,BOO案審核通過,就是行政處分(廠商不服行政處分,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救濟),前階段有瑕疵,當然可以依法撤銷!!

甚至以不成立(是否簽約)為由,拒絕依法揭露或公開的義務,更坐實黑箱作業疑慮的指控!!



許多議員不分藍綠過半同聲反對本案,新北市政府卻一意孤行,準備強度關山。

要居民怎能不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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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8 11:01 編輯

回復 樂爸 的帖子

看到您的附件(Check List),更詳細了,感謝分享!!

現在的問題,就是新北市政府拒絕依法揭露任何資訊,擺明就是要"黑箱作業"!!

不論是個人申請或議員申請,全部都被拒絕!

詳見:http://tw.myblog.yahoo.com/wangm ... &l=f&fi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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