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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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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2:16:04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2:27 編輯

人行道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的一種,是立法院立法通過的,有關各種道路該條例都有相關的解釋,有的道路所有權是公家的,也有的是私人的,如大部分田野間的農村既成道路,都須受該條例的規範。
人行道必須考量身心障礙使用,如坐輪椅的,視力障礙的,立法委員甚至質疑政府的不作為,開公聽會,邀政府民間團體參加,身心障礙團體,抨擊政府不作為不遺餘力,所以人行道寬度坡度都須符合規定。
這次重新整理人行道是比以前不美觀,可能困於政府經費有限,但是想想我們北大特區和三峽舊社區比較,所運用政府資源,讓我們還是願意住在北大社區,有些人行道還會設導盲磚,放個圓石在上面,真的會妨礙他們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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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6-7-18 13:51:19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3:52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5條(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五章  道 路 障 礙
第82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司法院92.08.08.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
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縱然是私有土地,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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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4:00:53 |顯示全部樓層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 ... =3812&keywords=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有關騎樓的寬度及構造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之: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少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三、騎樓淨高,不得少於三公尺。四、騎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少於二‧五公尺。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三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可知「騎樓」係屬道路,其目的在供公眾通行。而騎樓產權登記,應視其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登記一樓所有,而共有及私有之差別。惟縱或騎樓產權屬於一樓所有權人所有,然基於維護公眾通行權利,騎樓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行使仍須受到限制,亦即若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設攤,則不得設攤,否則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除了應處罰鍰外,對於攤棚、攤架得沒收之。另外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石碑、廣告牌等亦在處罰之列。
至於騎樓停可否放機車的問題,承前所述,騎樓的功用為供公眾通行使用,故如於騎樓停放機車可能《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得通報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關於騎樓若登記上屬私人所有的產權,然為了公共利益必要,法律仍得禁止所權有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概念,可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並無抵觸。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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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4:04:00 |顯示全部樓層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46
相不相信, 鶯歌聯絡道自大義錄下來, 車流非常多,
圓形的大理石一拿走, 隨意車子與摩托車可以開上學勤路人 ...

社區都有錄影設備,請社區管委會將影片上傳警察局舉發系統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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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8 17:59:28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20:27 編輯

你所說的三個問題都可以找到答案
私人物品放在人行道阻礙行人通行,政府有沒有權力移開,對放置阻礙物的人有沒有罰則,可以找得到相關規定。
至於要經過管委會同意,公權力的執行,本就依法行政,排除障礙本就是政府責任,因為任何人都可以主張他的路權,政府就必須有所作為。
三峽老街,兩造雙方都想不出可以恢復原狀,又不讓機車騎士跌倒的工法,所以文資保護團體在他們的網頁登載了石板路回不去的一篇文章,可以上網查察,
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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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9 12:04:25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9 12:18 編輯

人從一出生到死亡,國家對人的一生,都須善盡責任的,很多我們嫌惡的設施,偏偏我們卻不能沒有它,但是每個人都不願意讓它靠近,就以北大來說,在未開發時代的農家就是與祖墳為鄰,現在北大特區有多少建築物是矗立在墳場之上,農民因政府政策拿了少少的補償金就必須搬移,多少年了,連安置住宅都沒蓋好,我們在這裏舒舒服服的住着,我們希望有好環境,但是是建築在他人犧牲之上。因為你不要相鄰,但是有一天你終於要用到的這個東西,卻往更弱勢的無聲音的那邊搬去,假如你是在舊社區待的居民,你會不會豔羨高素質的北大環境,同樣新北市市民,為什麼我們要用的資源比較多,是否也要抗爭一下。
我們是否可以試驗一下矇著眼,或坐着輪椅,走上以前北大人行道,體會一下,就會明暸那身障團體的訴求,或者也可親臨立法院的公聽會,看他們對政府官員的震撼教育,當然因為他們是少數,但是我們住在如此高素質環境,對這些無障礙空間的設施,是否多一點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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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9 18:42 編輯
kasa1107 發表於 2016-7-19 17:37
發哥,你似乎搞錯了重點,包含我在內的住戶,氣憤的原因在於政府施作的粗暴過程,
沒有人反對讓整體無障 ...


在這邊公共論壇無需要疾言厲色,你可以對我的言論指出哪點錯誤失妥的地方不吝賜教。

您說

粗暴過程以及但這點並不是一把尚方寶劍來無限上綱到可以就大德路的作為予以合理化;

不知道你所指為何?

只要經過溝通以及規劃設計之後

溝通的對象是誰?

規劃設計誰能決定說了算?

是否合法?

有監察院和法院監督以及他的上級機關。


法律本來就賦予人民有救濟管道,假如新北市政府沒有依照相關規定施工,任何受損民眾都可循法令途徑予以責難。

當你將我的回答一一釐清之後才有對話的焦點

發哥,你似乎搞錯了重點

這句話

您似乎說得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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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0 17:49:57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20 18:34 編輯

經詢問區公所,是內政部主管機關將北大特區列入示範道路,並來北大視察,認為我們人行道不符合規定,必須改善,市政府才會責成區公所依規定施工圖樣修繕。
修繕完畢,看到學勤路仍將路阻圓石恢復原狀,讓這人行道無法維持應有功能,白白浪費公帑。
機車不依規定,可以由社區管委會將錄影資料上網報送檢舉,不循此途,置身障人士行之安全何顧?着實令人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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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0 17:56:44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20 18:11 編輯

學勤路有些社區競選優良社區,常得名次,應建議將此項列入評比項目,社區在人行道放置路阻石是有罰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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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ling 發表於 2016-7-22 10:31
我贊成你說的 .玉山銀行有障礙卻沒單位管,該動的不動,不該動的卻動了又動,真不懂這政府單位 ...


玉山銀行所阻擋的是退縮綠軸,還是人行道空間?
他們社區怎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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