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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非住戶" 不得參與管委會會議? 若列席要報警?

2013-06-20 11:28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6-21 14:03 編輯


請問? 我看到這公文,簡直不敢相信!

這是甚麼意思?? 太不可思議!

這裡都是住戶,誰是 "非住戶" 這是公告給誰看??

2013-06-20 11:35 · 2樓
會有這種公文??
是誤會嗎??
2013-06-20 12:10 · 3樓
用這種手段徒增住戶怒火
我一向尊重管委會,但這件事,我實在難以接受!
少數住戶行為卻惹惱全住戶,這是甚麼方式?? 太離譜~~
我們曾僅公告: 要求住戶遵守會議規則,沒有事先提列臨時動議,一律禁止發言,若擾亂議事將即刻請離席! 沒有人用這種方式的!! 這是社區,不是國家議會,也不是公司!
太過分~~
如果大家永遠不學會彼此尊重,老用這種方式..........災難~~
2013-06-20 12:32 · 4樓
公告所定義的「非住戶」指的是?
是指不是區權人就不能去參加?所以區權人的家人可以去參加?
還是租房子的就不能去,因為不是區權人。

還是當天開會有別社區的人來參加,不是區權人,也不是區權人的家人,所以定義為「非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法中的「住戶」定義,要請管委會仔細參考一下。
2013-06-20 13:15 · 5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3-6-20 13:26 編輯


jerome 發表於 2013-6-20 11:35
會有這種公文??
是誤會嗎??


是 誤會啦! 公告說明第四. 的[非住戶], 係指未經委員會議許可就進入會議議場的人士,
1) 會議通知 的 最下端 一向都有打印一句: 歡迎住戶到場旁聽 (列席)
2) 委員會經常都會邀約廠商 或 與會議有關的人士(非住戶) 到場列席.
2013-06-20 13:19 · 6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3-6-20 13:20 編輯


chiouhwu 發表於 2013-6-20 12:32
公告所定義的「非住戶」指的是?
是指不是區權人就不能去參加?所以區權人的家人可以去參加?
還是租房子的 ...


所以區權人的家人可以去參加?

當然可以滴,{:5_285:}
{:4_153:} 另外, 區權人的配偶 & 直系親屬 還可擔任委員, 服務社區哩!
2013-06-20 15:11 · 7樓
用登記的方式或去俱樂部刷卡簽名 ....還有一問題...租出去的房子.房客有繳管理費可以享有公設使用.但區權人留下了卡也享有公設之權利.這樣公設使用的人數增加.房東的朋友親戚也使用.房客的朋友親戚也如此..所以社區也需有所準備維修的打算與相當的經費.區權人使用一定會好好愛惜.但非住戶會同理心嗎?...然而要確保非住戶干擾..這可以討論與檢討....不然誰是誰.....也可帶識別證....您是哪棟的鄰居.也好讓大家認識正大光明.名正言順.那不是很好嗎?
2013-06-20 16:16 · 8樓

標題太聳動了!

標題上的「住戶」應改成「非住戶」。
2013-06-20 16:21 · 9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6-20 16:22 編輯


在全都是"住戶"的地方公告警告"非住戶" .....裝瞎??

請問,這是警告哪些非住戶 ? ......是不是要上愛北大警告一下那一群非住戶? 還是要登報,及社區前面掛大布條??

重點應該是後面吧?

如果非住戶都可以進出社區自如,那請警衛保全物管公司自行處份吧! 別在那裏警告大家.這算啥方式??
2013-06-20 16:30 · 10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3-6-20 13:19
當然可以滴,
另外, 區權人的配偶 & 直系親屬 還可擔任委員, 服務社區哩! ...


這樣的答覆非常的清楚且非常的好!

但我真無法理解,為何要敬告住戶,然後講非住戶?? 難道會在社區都是一群非住戶?

還是警告住戶不要帶非住戶進來? 還是有住戶帶非住戶來圍事? ---若是後者,我希望能讓住戶知道,不希望社區有此事,任何人都一樣,住戶要嚴禁這樣的事情,但若沒有,我不認為公告這件事情方式的智慧度!

2013-06-20 19:34 · 11樓
戀家 發表於 2013-6-20 16:21
在全都是"住戶"的地方公告警告"非住戶" .....裝瞎??

請問,這是警告哪些非住戶 ? ......是不是要上愛北大 ...


就很簡單..不是住這邊的人..由住京都的人帶進來京都的人...就是不關他的事就叫非住戶~!
2013-06-20 20:41 · 12樓
longhong2266 發表於 2013-6-20 19:34
就很簡單..不是住這邊的人..由住京都的人帶進來京都的人...就是不關他的事就叫非住戶~!
...



祥大: 照你的解釋,我就是沒有資格的人物,我若要參予旁聽須申請被允許? 不然就會報警 ?

因為我沒有居住京都!

我想你應該不是這樣的意思!?

因為你太太已經解釋清楚, 我寧願相信你太太的解釋!

我不清楚上次發生甚麼事情,但就這件事來看, 這樣不清不楚的公告,實在引發不解與不悅!

任何公告若還要解釋內文,那就不是一個清楚明白的告知! 我相信這是一個針對性很強的公告,非適用大多數住戶 !

不論是怎樣,不論是誰,不論是哪一屆,應該是提醒住戶旁聽的禮儀與規則! 這是對社區建立好的規範的必要之路!

任何人都要自重! 從以前到現在都是我的建議與看法 !

謝謝~~




2013-06-20 21:34 · 13樓
公告說明第四. 的[非住戶], 係指未經委員會議許可就進入會議議場的人士

不太懂這句話的意思

意思是說以後要旁聽管委會都要先請求管委會或物管同意嗎

因為物管或管委會應該很難認識社區所有住戶
更何況還有些是承租人、住戶親屬
既然無法認識所有住戶
物管或管委會要如何識別來旁聽的人是住戶還是非住戶
難道是要派保全在會場門口檢查旁聽者的身分???
並要求旁聽者出示身分證明???

小弟對公告最後一點也有疑問
管委會的意思是說
如果管委會或物管認為旁聽者中有非住戶存在時
就要馬上報警嗎

另外
個人覺得公告就是要一看就懂
公告後還要住戶去問物管或問委員
那還要公告幹麻


2013-06-20 23:33 · 14樓
同樣的文字, 有些人看了就是有疑問?{:14_817:} 有些人看看就算了, 不會放心上; 社區住戶來自不同的背景, 每個人的閱讀能力也不同, 所以有一樣米養百樣人的說法. 還是老話一句, 關心社區事務 是很{:4_113:} 的行為.
2013-06-21 01:42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jerome 於 2013-6-21 12:47 編輯


個人或團體報警處理,通常都有相似的必要,只是當下嚴重或緊急程度不同。
台灣是法治社會,尋求公權力協助的案例比比皆是,管委會只要依法、依慣例,
公正、適當的處置,全體住戶都會支持。但..既非特例,是否還需要一紙公告則有待商榷。

最近"非住戶"與"備案"事件,在"非住戶"間傳得沸沸揚揚 (還非常難聽呢!)
小弟至今仍不願相信這是真的,這究竟是為了什麼??
到底多大的利害糾葛 ? 彼此間存在著多麼嚴重的心結?



2013-06-21 05:41 · 16樓
何處惹塵埃?
2013-06-21 10:11 · 17樓
管理員通知: 請樓主協助修改標題為[非住戶], 以避免與公告內容差異過大, 謝謝您!
2013-06-21 10:20 · 18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6-21 10:49 編輯


其實這種狀況, 就我所知, 還真的常見, 有區分所有權人帶了其朋友, 或律師, 或是不明人士進入管委會旁聽, 這在別的社區也發生過.

我舉個實例, 在附近的[中O社區] (沒錯, 就是您猜想的那個貴貴的中O), 就發生過住戶將律師帶進來管委會議旁聽的狀況, 聲稱是其朋友, 結果, 這位律師當場被管委會主委明確要求其離開, 因為這樣確實是違法的, 所以這位律師...最後也是乖乖離場, 不然就變成身為律師公然知法犯法的狀況了....


至於, 為何那位律師列席會被發現了呢? 其實他若只是靜靜的坐著旁聽, 也許還不會怎樣, 就因為這位律師想要代表那位區分所有權人做發言, 主席就順勢說, 這位好鄰居,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以前沒見過您, 能不能自我介紹一下您是那一棟那一樓的鄰居, 我們做個會議記錄....結果, 當場有人就指出他不是住戶, 是跟著某某住戶進來的... 主席轉向這位某住戶確認, 他也不否認, 所以~~就依法請這位律師出去了...

各位也知道, 中O的警衛隊, 個個都是憲兵或特勤退伍下來的, 不用叫警察.......呵呵!



提供給各位參考.


PS: 個人也是認同, 若是這樣的狀況發生, 主席應該依法處理, 並且公告讓住戶知道正確的法律知識.
2013-06-21 12:41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6-21 12:45 編輯


麥克 發表於 2013-6-21 10:20
其實這種狀況, 就我所知, 還真的常見, 有區分所有權人帶了其朋友, 或律師, 或是不明人士進入管委會旁聽, 這 ...




麥克兄: 你這建議與故事很好,給予大家借鏡!

這才是處理事情非常成熟的方式,這樣給了大家面子也能順利解決事情! 我非常認同

我一直無法接受社區這樣不斷循環的事情一直存在!

不斷暗中較勁,大家都沒好處!

我的標題有許多問號? 如同光"住戶","非住戶"許多人存有許多不同解釋與看法! 還得大家自我解讀?這代表甚麼?

就是要嚇一些人?管你清不清楚?? 自然讓你們最好不要來參與??

如同 J 大講的,若非常態,為何要出這種公文?? 這擺明就是引喻給誰看給誰聽?? 這是禁令? 還是威嚇?

如有些人處理事情都是用這樣的方式,我實不認為,這對社區是件好事!

如管委會能把此公文卸下,我就認同把此文刪除,若不! 請管委會再公告清楚,何是"住戶"與"非住戶" 的認定! 我再改!

再則! 我也不清楚這種事叫警察是用何名義?? 侵入民宅? 現行犯? (啥現行犯?)........如都不成立,那只是嚇不懂的民眾而已,事情就得到解決? 若不?那樣的公告又是為何麼??現在警察這麼威,自家小事都會管?? 只因那人沒被邀請到會議,就犯甚麼法?

這跟一個班級50個學生,老師錢不見,全班全列嫌疑犯及被警告.............試問,若是你,大家很HAPPY,還是很不開心??

以上是我淺見!! 謝謝~~
2013-06-21 13:49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6-21 14:07 編輯


中O的主委, 處理這種事情的方法是滿不錯的..., 顯然, 他常常主持股東會, 這種事他見得多了, 呵呵!

不過個人詳閱這份公告之後, 覺得管委會宣導這一項法律知識的方向是對的, 是應該要廣為讓區分所有權人知道, 不可以帶著所謂的[朋友]一起進入管委會會議旁聽, 或甚至想要代為發言, 除非他是受邀列席報告的人員, 這也是保障每一位住戶權益的正確方式.

這與一般公司在開股東會, 董事會的道理是一樣的, 而主席確實有裁量請無關的與會者離開的權利.

個人也同意您所說的, 公告上直接明說[警察機關回覆獲報後會來處理]是太直接了些, 雖然這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找警察來是可以留到事情真的發生且對方表明拒絕離開這樣的惡劣狀況時, 主席再行使警察權都還來的及, 在此之前, 仍需要先經過主席要求對方離席及請社區警衛協助請離兩個程序, 對住戶直接說要找警察....是有傷和氣.

這樣的事情本來就有一定的模式可遵循的, 我們在民營的上市公司企業上班, 每年都要開股東大會, 每年也都要遭遇職業股東來鬧場, 有些公司的股東大會, 當來了一大群黑衣人時, 若公司警衛不敢動手請離, 也是可以請場外的警察先生進來處理, 將這些人請出會場, 但是警察的權限也只能做到將拒絕離場的無關人士帶出會場之外, 如此而已, 法律上就是這樣, 這很常見, 提供給您做為參考.
2013-06-21 13:55 · 21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6-21 14:19 編輯


管理員通知: 請您協助更改標題為[非住戶]

您發表的文章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管理員並非對發表內容提出更改通知, 而是對明確為刊登錯誤的標題, 請您修改為正確的[非住戶]三個字, 請您協助與合作, 謝謝您!



更新: 樓主已修正標題, 非常感謝您!
2013-06-21 14:29 · 22樓
麥克 發表於 2013-6-21 13:55
管理員通知: 請您協助更改標題為[非住戶]

您發表的文章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管理員並非對發表內容提出更改 ...



我接受你的說法!

但不代表我認同這公告的說法!

若管委會不清楚說明:誰是"住戶" ,"非住戶" !

我有空會去理解到底我是"非住戶"還是"住戶",到底管委會要如何叫警察!

該說都說了~大家都是成年人,這裡是社區,不是公司機構,.........

我能說的就到這裡!
2013-06-21 14:36 · 23樓
戀家 發表於 2013-6-21 14:29
我接受你的說法!

但不代表我認同這公告的說法!


管理員回覆 : 感謝您的協助改正標題, 而您發表的文章內容並無涉版規, 是各方意見的一種, 與住戶們一起共同討論, 廣聞多方意見並無不妥, 謝謝您!
2013-06-21 17:37 · 24樓
與其讓住戶在此猜測公告的用意
甚至還要麻煩住戶去問物管或問委員
但物管與委員講的是不是就是真實的狀況
(小弟我就聽到兩種不同的講法)

建議管委會是不是
就直接公開這次會議的錄影檔
到底會議是如何進行不順暢
相信住戶心中會有一把尺

[hr]
社區充滿耳語與猜測
實在非社區之福
{:4_158:}
2013-06-23 11:28 · 25樓

非住戶不得參與管委會會議是常識。
2013-06-23 22:07 · 26樓
🔧 本帖最後由 松哥 於 2013-6-23 22:08 編輯


公告的陳述是要確實!!如有出現爭議性或情緒性的用詞應要避免,以免造成混淆視聽....
請監委及主委在審視公告文內容時能有一定的高度與智慧來判斷處理...
那次的會議本人有列席旁聽...
在離席前實在沒有看出『造成議會進行不順暢』的情事發生 ...
除非在我離席後,真的有發生議事不順暢的事情,那就請與會的住戶或委員出來說明清楚...
否則真的會混淆視聽....{:2_38:}
2013-06-24 15:08 · 27樓
公告內容就很明確造成委員與會議的困擾.這公告確時沒有造成住戶的麻煩阿~!!這的的確確是常識ㄚ~!怎麼都覺得都一直自家住戶在這些議題繞圈圈~!蠻~~~無耐~!!
2013-06-24 23:58 · 28樓
longhong2266 發表於 2013-6-24 15:08
公告內容就很明確造成委員與會議的困擾.這公告確時沒有造成住戶的麻煩阿~!!這的的確確是常識ㄚ~!怎麼都覺得 ...


如果確實有"非住戶"進入委員會議會場
或許委員會議以前不曾發生過這種情形
所以物管與主委於開會中未能即時依規定處理
事後發公告只是要"善意的提醒住戶"而已
因為是善意的提醒有做總比不做值得鼓勵不是嗎!
住戶們就公告內容也看不出有任何不妥吧!





2013-06-25 14:07 · 29樓
sujui 發表於 2013-6-24 23:58
如果確實有"非住戶"進入委員會議會場
或許委員會議以前不曾發生過這種情形
所以物管與主委於開會中未能即 ...


正因為這份公告的措詞嗅不出半點善意, 住戶才會這麼反彈吧!!
2013-06-25 16:52 · 30樓
應該討論如何讓不是住這邊的或已經賣掉的.避免外人來干涉家園的正常事務運作.
2013-06-25 21:56 · 31樓
longhong2266 發表於 2013-6-25 16:52
應該討論如何讓不是住這邊的或已經賣掉的.避免外人來干涉家園的正常事務運作. ...


看大大的發文
似乎很了解當天發生的事
不知可否分享一下
2013-06-26 08:19 · 32樓
🔧 本帖最後由 longhong2266 於 2013-6-26 08:32 編輯


只是覺得為什麼要去質疑公告的內容.不去問問發生甚麼事?您如真想知道就去問委員更清楚些~!
2013-06-26 11:46 · 33樓
🔧 本帖最後由 桃莉 於 2013-6-26 11:47 編輯


longhong2266 發表於 2013-6-26 08:19
只是覺得為什麼要去質疑公告的內容.不去問問發生甚麼事?您如真想知道就去問委員更清楚些~! ...


質疑不也是一種問??

現在不就在這問嗎???
2013-06-26 12:37 · 34樓
桃姐..那就我們統計一下有問題的人一起去問問主委到底發生甚麼事.在這板上問也問不出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