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3061900203.html
2013-06-19 01:26
中國時報 【萬仁奎/新北報導】
建築物的法定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可否作為停車使用,經常叫民眾霧煞煞。在新北市,的確有不少建物的法定空地作為停車使用,但市府工務局強調,「須先申請核准」,否則就屬違法使用,交通執法單位可拖吊取締。
法定開放空間的立法原意是對大規模基地,鼓勵開發業者提供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增加都市綠地面積及休憩活動空間,並給予增加容積獎勵。
工務局表示,建築物提供開放空間,當初已獲得容積獎勵並把樓蓋高,若將開放空間作為停車使用,已違反開放空間的精神。部分建築領到使用執照後,又把開放空間增設欄杆圍籬,未開放公眾使用,亦屬違法。
法定空地,指的是建築基地面積扣除建築面積的餘額。停車空間是可設在法定空地,但是應規畫車道,使車輛順暢進出。
法定空地是公寓大廈的共同部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的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同部分包括法定空地,讓售給特定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
簡言之,留設於法定空地的停車位,沒有產權也不能單獨出售,只能在規約中規定為約定專用,未來主建物如果出售,約定專用則可以繼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