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人因個性不合
女方已搬離男方家裡
男方是不是可以至法院
訴請裁判離婚(不履行同居義務)
又需給付女方贍養費嗎?
若女方堅持男方騙婚
又該如何處理
3Q
女方已搬離男方住所
應該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的規定
至於需不需要給付贍養費
應該要法院來判決吧
依第1056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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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離家的時間有多久,以及男方是否有請求女方返家履行同居義務而遭拒絕。
2.贍養費要先看雙方有無事先約定或離婚事由可歸責於何方。
3.騙婚部分,可能要再描述詳細一點,才能判斷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