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希望大家能重視這個問題!!?? (騎樓違停)

2013-06-09 21:0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Jayson_lin 於 2014-1-23 19:05 編輯


🔧 本帖最後由 Jayson_lin 於 2013-6-9 21:08 編輯


圖一:一開始是這邊{:4_167:}




圖二:然後皇翔蓋好之後,另一邊也淪陷了{:4_95:}




圖三:現在梅街熱鬧了,人多了、車也來了{:4_154:}




圖四:以後...{:4_202:}




所以,我們的管委會一定要硬起來呀!!{:4_82:}


2013-06-10 10:46 · 2樓
看看別人社區, 再看看自己社區, 就可以區分出來了, 建議請北大派出所來貼公告取締, 若不移走, 警察自然會有解決之道
2013-06-10 11:04 · 3樓
這些腳踏車~好像都是房仲的居多
2013-06-10 19:41 · 4樓
不知道可不可以先公告,然後沒人招領的話,再請警察拖走?
大家了解相關程序嗎?
2013-06-10 23:21 · 5樓
看過別人的社區,再看看我們的,贊成要整頓!!
2013-06-11 12:20 · 6樓
你好:
這件事情會反映給管委會知道
謝謝住戶的提醒

管理中心敬啓
2013-06-11 15:23 · 7樓
🔧 本帖最後由 Lavo 於 2013-6-11 15:29 編輯


寧靜海 發表於 2013-6-10 19:41
不知道可不可以先公告,然後沒人招領的話,再請警察拖走?
大家了解相關程序嗎? ...


可以問看看北大派出所, 執法單位可能比較清楚.

不然就是要問新北市交通局停車管理科

http://www.traffic.ntpc.gov.tw/_file/1559/SG/25483/D.html
2013-06-11 16:11 · 8樓
如果管委會有了相關程序的SOP
可以公告給住戶
人人經過社區周圍有發現
立即通報大廳處理

通常一開始有人停沒處理
就會引來更多人跟著照辦
如果保持很乾淨
一有人違規就處理
就不會有習慣性停在這邊的問題
2013-06-11 19:23 · 9樓
周浩子 發表於 2013-6-11 16:11
如果管委會有了相關程序的SOP
可以公告給住戶
人人經過社區周圍有發現


贊成整頓以維護我們社區安全及整齊!!
2013-06-14 16:59 · 10樓
似乎以前就公告過,不是嗎?

建議積極作法
貼上宣導單於違停車上同時社區進行公告,
公告二星期後,若再停就用鐵鍊上鎖,
找物管幫忙開鎖才能領回!

2013-07-01 10:32 · 11樓
事情經過一段時間!不見張貼勸導單在停放車輛上,
難道以前違停可張貼勸導單,現在換了物業,管理規則就變了?
八月區杈會,希望住戶別再睡著,
適當反應出來吧!
2013-07-10 13:23 · 12樓
最近停放的腳踏車似乎有明顯少了一點,
但是真的不知道是誰,都把機車騎上來,
真的很糟糕耶!!
希望這位車主不是我們社區的人...
唉...為了自己的方便,而影響了整個社區的素質降低,真的很不好!!

2013-07-17 21:49 · 13樓
剛剛經過社區大門口,看到正門旁新開的房屋仲介前就停著一台機車,光明正大就這樣放著,,好扯,明天再去提醒物管請他們制止一下,,繼續下去數量會越來越多啊!
2013-07-20 16:59 · 14樓
機車道出口轉彎處,房仲已經把那邊當私人車位了,可以請車道管理員管一下嗎?真的很糟糕!!
2013-07-23 09:41 · 15樓
這裡似乎只是住戶們的討論區(物管很少在回!!).....很希望大家除了把看到的問題反應出來讓其他鄰居也知道外,再走到物管直接反應...或是寫信給管委們...請他們協助處理。多一點人知道問題,大家就可以一起追蹤一起督促!!
2013-07-27 19:17 · 16樓
前天有去和仲介的劉店長溝通一下。對方非常客氣的表示若社區要清除騎樓下的自行車他也會請他們員工的車晩上休息後就牽走。再來,我要去找主任談談貼勸導單和清運的事了。希望8月可以看到一些成效。
2013-07-29 09:53 · 17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棧長 於 2013-7-29 09:55 編輯


培爸 發表於 2013-7-27 19:17
前天有去和仲介的劉店長溝通一下。對方非常客氣的表示若社區要清除騎樓下的自行車他也會請他們員工的車晩上 ...


培爸辛苦了!!
昨晚(9:35左右)看到新開幕的仲介門口的騎樓,停了兩台廣告用的腳踏車及一台摩托車....
拜託物管跟店家反應一下...物管的大哥也很客氣的說會跟店家反應一下機車的部分,但同時也告訴我說腳踏車沒關係!(腳踏車可以停社區門口的人行道上??因為腳踏車不會壓壞地磚?)
想麻煩您告訴物管,這個部份的規定請物管內部的認知要相同....如果連管理的人方式都不一樣,這樣就會變的模糊不清....
你們難管,大家也很難遵守...
你們真的很辛苦....謝謝你們的付出及努力~~
2013-07-29 22:26 · 18樓
小棧長 發表於 2013-7-29 09:53
培爸辛苦了!!
昨晚(9:35左右)看到新開幕的仲介門口的騎樓,停了兩台廣告用的腳踏車及一台摩托車....
拜託 ...


小棧長,我剛剛下班開車經過好像也看到廣告腳踏車,至於摩托車我到是沒注意到是否仍然停放。
關於廣告腳踏車之停放,我感覺比較難說,你能否幫忙提供一些資料可以說明於法不能停放呢?我好有依據可以去溝通和要求物管執行。否則僅用「道德勸說」是沒效果的。
2013-07-30 12:48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Lavo 於 2013-7-30 12:51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修正

第五章 道路障礙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
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
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
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
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
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2013-07-31 15:15 · 20樓
看來是有這個規定的,那麼管委會就有充分的理由來處理這些亂停包含版主po的狀況了~~
因為畢竟這是社區的門面...剛開始的兩部車,後來可能會變一群的腳踏車~~~
很納悶...這家仲介在大學劍橋那邊也有,也有相同的腳踏車,可是就沒看過他們把腳踏車放在人行道上.....
應該詢問一下劍橋他們的規定是怎樣的...
培爸辛苦了,謝謝您
Lavo感謝您的資訊
2013-08-01 20:44 · 21樓
警察好像針對公園前違停機車開立違規逕行舉發了~
所以行人徒步區真的不要違停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