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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簽保證書需找保人,這合理嗎?

2010-11-03 21:14 · 樓主
事情是這樣子,我妹的公司要求簽保證書需要保人簽,結果他找我簽,保證書內容如下:
茲保證xx人,現年xx歲,今後服務xx公司,為xx一職,在任期內絕對遵守公司服務規章,如有品行不端或盜竊公款公物或洩露公司之財產、機密文件(含影印本)等非法行為,保證人願負完全責任,絕無異議,以上均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而負立即賠償之責任。如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得隨時通知保證人,為鄭重起見,特立此保證書為憑。

這樣的內容合理嗎? 若被巫告不是玩了,被強迫放棄先訴抗辯,只能立即賠償,這樣不是被吃的死死的,而且未何還要找保人? 本人不能負責嗎?

還請幫忙解答我的疑問? 謝謝!!
2010-11-03 23:07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帆°☆ 於 2010-11-3 23:07 編輯


回覆 winrich 的文章

這種類似的文件, 我在上一間公司任職的時候也有簽過....

但不簽也不行, 因為不簽可能一個禮拜後就不用上班了吧 xd

雖然內容不合理, 但這是公司提供出來的條件之一, 變成是一種『顧用契約』, 如果雙方簽名同意, 那應該是視為有效文件

如果之後真的被巫告, 那在這份文件下, 就先賠嘗後, 再進行抗變提告之類的吧...

以上是我自己的觀念, 還是請專業的來解釋會比較好 ~~{:4_186:}
2010-11-04 11:23 · 3樓
回覆 ♂帆°☆ 的文章

唉..看來也只能簽了~不然就得找其他公司了~謝嘍!!
2010-11-04 16:45 · 4樓
這是屬於民法裡的人事保證
依民法第756條之3的規定: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請樓主注意一下時間
三年到了不要再續簽
就不用再當保人了
2010-11-04 18:46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Vincent 於 2010-11-4 18:53 編輯


再補充幾條有關人事保證的條文

第756-2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756-3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756-4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756-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第756-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第756-7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756-8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756-9條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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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不能無上限的亂保,公司會要求這項主要的是 [ 宣示以及嚇阻 ]的效果。提供參考{:4_195:}
2010-11-05 17:06 · 6樓
回覆 Vincent 的文章

感謝回覆~~寫的很詳細~~
這樣來看~當人事保證~應該不至於會龐大的賠償問題~
謝謝大家的回覆!!
2010-11-07 11:02 · 7樓
回覆 winrich 的文章

本人最近裝潢,也急需一位保證人,不知是否順便版主可以..............幫個忙...........
2010-11-07 18:27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傑森 於 2010-11-7 18:27 編輯


沒聽過裝潢需要保證人,可能要先把合約看清楚保證的是什麼責任。
2010-11-08 11:51 · 9樓
回覆 Mark 的文章

>"< ......
別亂找啦......
2010-11-09 00:19 · 10樓
裝潢應該只是要保証金吧 ~~ 要保証人? 那還真是神奇 {:4_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