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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費 未來管委會不

2013-06-06 17:1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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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費 未來管委會不能自訂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3.06.06 03:03 pm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公寓大廈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得自行訂定或要求住戶繳交多少管理費,一切回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區分所有權人指,多人區分同一棟公寓大廈,且各有其專有部分,所有權也跟著分割,以公寓大廈來說,各樓層的住戶所有人,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根據各公寓大廈內規,定期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根據修正草案內容第12條規定,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未規定者,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期共有之應有部分比率分擔。

向來公寓大廈都採自治,行政單位不多加規範,但是近年不斷出現住戶和管委會的糾紛,例如管理費金額的調整、社區維護的花費,還有不肖社區總幹事私自挪用虧空公共基金等問題。

提案說明指出,公寓大廈的公設使用一定年限後,當設施、設備老舊,需龐大費用支付管理,有時所需龐大,住戶和管委會之間易生糾紛,進而拒繳管理費。

修正條文第36條規定,為強化公寓大廈管理資訊透明化,規定至少每三個月公告一次有關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明訂相關文獻的保存期限。

過去常出現建商蓋好房子,未交屋前的「二次施工」行為,因通常屬違建,如樓中樓或公設大廳。新草案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在共用部份違反規定者,建商必須恢復原狀並負擔相關費用。

【2013/06/0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能自訂
全文網址: 大廈管理費 未來管委會不| 生活新聞 | 生活消費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LIFE/LIF1/7947007.shtml#ixzz2VQSOTH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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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09:07 · 2樓
過去常出現建商蓋好房子,未交屋前的「二次施工」行為,因通常屬違建,如樓中樓或公設大廳。新草案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在共用部份違反規定者,建商必須恢復原狀並負擔相關費用。


上面這條,現在都被建商拿來作為房屋銷售運作的武器了!我同事買的社區就中招了。建商取得建照後,把主建物蓋好,然後二次施工美侖美奐的花園中庭和大廳,作為促銷的手段。然後暗藏人頭買屋,進入管委會操作社區運作和房價,如果其他住戶抗議或是不從,就「自首」拆除所有花園和中庭,作為對於現有住戶的報復....。聽我同事講完他的遭遇,我就想說,「靠北!這是哪招!」以上我說得,都是這半年內,真實發生在五股我同事所居住的社區內,那個社區才蓋好三年多而已.....真他媽的慘......
2013-06-08 21:11 · 3樓
zipsky 發表於 2013-6-7 09:07
上面這條,現在都被建商拿來作為房屋銷售運作的武器了!我同事買的社區就中招了。建商取得建照後,把主建 ...


如果建商自首~那住戶就可以告發建商廣告不實,依法最重可罰一千萬,依照上面寫的~我想應該是要要求建商把二工修改並登記在使用執照上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