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於102年5月27日致「市長信箱」陳情案件1020527343號電子郵件,反映北大特區拖吊場整併案,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說明如下:
因應「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於102年3月29日正式施行,拖吊業務主管機關明定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稱交通局),自103年起違規停車車輛移置保管作業及租用民間拖吊保管場等業務移由交通局承辦,而本府警察局(以下稱警察局)保留公有拖吊場業務,負責刑案、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案件查扣車輛及緊急事故排除移置保管作業,故未來拖吊能量勢必縮減,爰需針對現有公有拖吊場研擬分階段辦理整併,使公有拖吊場土地活化運用,合先敘明。
設置三峽公有拖吊場的法源,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及停車場法第32條之1等規定授權辦理,該用地屬交通局業管停車場用地。有關廢棄車輛移置保管作業係由環保機關負責,警察局並無拖吊保管此類車輛;另拖吊保管場內刑案及交通事故案件查扣保管車輛,此類車輛數甚少,惟因涉及證據保全問題,需俟承辦檢察官核准後辦理發還手續,故需暫存拖吊保管場,警察局將持續辦理清理及發還,在發還前將要求擺放整齊,至於事故車輛將以帆布遮蓋,並置於場內角落處所,以減低對環境景觀衝擊。
三峽公有拖吊場設置有圍籬,且24小時全天候都有人員輪值留守,場內亦架設有監視錄影系統,轄區分局亦不定時派巡邏警力前往巡邏,故無淪為治安死角之可能。三峽公有拖吊場自95年初即設置於現址,惟當時周邊尚無相關開發案,日後如因本府開發案需使用該用地,且有合適替換場地提供,警察局亦將配合辦理。
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惠請與承辦人聯絡,本府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感謝來信,敬祝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黃世華(02)2225-5999 分機 4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