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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管委會大人你們也太狠了吧(調查結果更新於第四頁)

2013-05-28 23:35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小徐 於 2013-6-12 22:39 編輯


今天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貴管委會大人指定某位委員對第二屆五位委員提告,其中還有兩位委員續任第三屆,這樣同室操戈管委會要怎麼運作下去呢?到底被告的五位委員得罪了貴管委會甚麼地方?需要用到法律的手段來對上屆委員進行訴訟呢?

2013-05-29 05:46 · 2樓
這搞什麼鬼啊~管委會對事不溝通,不協調,不先調解,直接用告的?
2013-05-29 07:57 · 3樓
拿住戶繳的管理費告住戶??
2013-05-29 08:53 · 4樓
應該是彼此信任已蕩然無存
不是好現象

2013-05-29 08:57 · 5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3-5-29 09:09 編輯


{:1_752:}{:1_752:}{:1_752:}
社區被告一口氣新增4人,算一算也快滿30人了

這樣爛訴訟下去,誰要敢出來當委員....

就算問心無愧,光明正大的做事情,都會被這樣爛告....{:1_755:}

而且怎麼跟我聽到的不一樣,每次跟財委林北在閒談時,他都會有說大家都是鄰居,有不懂的,開會時請前屆的委員到場說清楚說明白就好了,怎麼一下子就直接上法院提告?

而且,這個單子看起來是要叫告訴人先去繳3,000元的裁判費的催繳單,有可能管委會提告卻不願付錢嗎?{:1_743:}
2013-05-29 09:20 · 6樓
管委會是代表全體住戶的,告什麼,應該先讓我們知道吧!
前四大委員及文康委員,金額貳拾幾萬,是什麼案啊!
2013-05-29 09:38 · 7樓
🔧 本帖最後由 waitai 於 2013-5-29 09:58 編輯


到底是誰偽造文書 利用管委會名義? 不用想也知道

這個管委會因該要出來說明一下

上次被告我也很不爽 讓依個人這樣瞎搞下去

這社區永無寧靜之日
2013-05-29 10:21 · 8樓
這一屆主委姓"邱"? 我怎不知道...
(上面這句是題問...)

對外,只有應該是主委代表社區,如果是需要代理要有委託書吧?
而且,管委會要告人,有說是甚麼事嗎? 有沒有經過開會討論。
對簿公堂是不太好的....
(這一句是針對大原則,沒針對特定人事or團體...所以不要告我...拜託!{:4_154:})


2013-05-29 11:28 · 9樓
對喔
沒注意看
我們社區管委會的[法定]代理人姓邱委員?
這個耐人尋味
匪夷所思
2013-05-29 12:39 · 10樓
唉....就是這樣, 我完全看不懂....怎會是管委會是原告, 而法定代理人是"邱XX"....

然後被告是那些人, 看起來又不像負責的主副財監4個委員....

完全不懂....隨她高興告的嗎?....

管委會有開會決議告哪些人嗎?

選擇性告人???

2013-05-29 12:43 · 11樓
Bear 發表於 2013-5-29 09:20
管委會是代表全體住戶的,告什麼,應該先讓我們知道吧!
前四大委員及文康委員,金額貳拾幾萬,是什麼案啊! ...


非主副財監4委員ㄛ
2013-05-29 12:50 · 12樓
這個事情凸顯另一嚴重問題.....
我們法院不知在搞啥.....
浪費民酯民膏....
受理案件完全不需查證,
然後就隨意寄發法院通知???
非常的擾民.....
2013-05-29 12:50 · 1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徐 於 2013-5-29 13:27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3-5-29 12:39
唉....就是這樣, 我完全看不懂....怎會是管委會是原告, 而法定代理人是"邱XX"....

然後被告是那些人, ...


除了副主委他不告,其他的都是當初有在請購單簽名的委員! 主委 監委 財委 出納 文康 這五位!
2013-05-29 13:08 · 14樓
這是民事庭, 告了法院就一定要受理
至於當事人適不適格這是之後的問題
至少....法院也講了
你不來繳裁判費
那我就直接駁回了

接下來就看哪個人敢拿大家繳的管理費去繳這個顯然相當有問題的提告

另外, 黑麻麻, 這個案子是民事
不會有檢察官的
2013-05-29 13:20 · 15樓
小徐 發表於 2013-5-29 12:50
除了副主委他不敢告,其他的都是當初有在請購單簽名的委員! 主委 監委 財委 出納 文康 這五位! ...


啊....我了解了.....
因為付錢的簽核單上,
副主委不需簽名....

不過, 付錢只是執行會議決議,
被告應該是第二屆管委會,
而非這些委員啊

而, 對於那一件事,
會議記錄只會記載同意及不同意的票數,
並沒有記載哪些委員同意, 哪些委員反對

如此的羅列某些委員為被告,
真的很不合理.....

2013-05-29 13:23 · 16樓
yl2200 發表於 2013-5-29 13:08
這是民事庭, 告了法院就一定要受理
至於當事人適不適格這是之後的問題
至少....法院也講了


告民事, 我更覺得怪.....
民事更可以隨意告嗎?
哪類案件可以不經刑事就直接告民事?

2013-05-29 13:30 · 17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3-5-29 13:23
告民事, 我更覺得怪.....
民事更可以隨意告嗎?
哪類案件可以不經刑事就直接告民事?


民事刑事本來就是獨立的
互相沒有關聯性啊
只是有些案件為了要以刑逼民
才會先提刑事後再提附民

而且人民本來就有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class1_2.jsp?preltext=&page_str=2
節錄以下
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的權利。訴訟權是對於基本權利遭受侵害的人,提供救濟的途徑,進而促成基本權利得到完整實現,也就是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等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一旦遭受他人不當或違法的侵害時,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等,向私人或政府機關請求恢復權利或請求賠償,或請求國家對犯罪人追訴處罰。
2013-05-29 14:16 · 18樓
yl2200 發表於 2013-5-29 13:30
民事刑事本來就是獨立的
互相沒有關聯性啊
只是有些案件為了要以刑逼民


yl2200 請問喔~

民主的社會中,保障人民的權利理所當然。

人民有言論自由權利,若超過,有可能變成誹謗。

那,訴訟權利若過頭了,法律能給民眾如何的保障呢?

2013-05-29 14:33 · 19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3-5-29 13:20
啊....我了解了.....
因為付錢的簽核單上,
副主委不需簽名....


代表某人是去翻會計簽單後,才具名去告的....
2013-05-29 15:26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joannebaby 於 2013-5-29 15:29 編輯


怎麼不是用自己名義提告,而是管委會名義? 當上委員後就可以用管委會名義提告?
委員就可當法定代理人? 不知哪位大大可以解惑~~`
2013-05-29 15:55 · 21樓
joannebaby 發表於 2013-5-29 15:26
怎麼不是用自己名義提告,而是管委會名義? 當上委員後就可以用管委會名義提告?
委員就可當法定代理人? 不知 ...


某位住戶因樓上樓下噪音問題提告鄰居委員,延伸至對管委會決議事項提告該責司委員 ,
以為當上委員可借之便查閱,並以管委會名義提告與仇之委員相關的決議事項及用印委員!
現在是否由管委會授權,待查證!
2013-05-29 16:29 · 22樓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5-29 14:16
yl2200 請問喔~

民主的社會中,保障人民的權利理所當然。


這個考試院的連結寫得相當清楚, 請參考
www.exam.gov.tw/public/Attachment/01814355012.doc

另節錄重要內容如下:

關於刑事濫提告訴的部分
在刑事案件方面,如果有人刻意虛構事實,不著邊際的亂告他人,行為如果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相當,除了那些被亂告的人,以犯罪被害人的身分可以出面告訴以外,辦理這些「垃圾」案件的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人員亦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勇於出面告發。

關於民事濫訴
喜歡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由於毫無法律上的理由而亂提,顯然難以獲得法院勝訴判決,得到敗訴的結果雖然是註定的事,但是敗訴的結果,依法只需負擔訴訟費用的金錢損失。此外別無其他可以對其亂告實施制裁的方法。受他亂告的被告,除了要忍受訴訟拖累的精神痛苦,有時尚須花費巨額費用,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權利。所遭受的精神與財產上損失,與亂告的原告僅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相較,顯然不能成為比例。有關當局有見於此,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民事訴訟法作局部修正的時候,特別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的條文之後。增列第三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用來處罰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
2013-05-29 16:48 · 23樓
yl2200 發表於 2013-5-29 16:29
這個考試院的連結寫得相當清楚, 請參考
www.exam.gov.tw/public/Attachment/01814355012.doc



有關當局有見於此,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民事訴訟法作局部修正的時候,特別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的條文之後。增列第三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用來處罰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


感謝解惑,不過又產生了新的問題......
那是否表示,
只要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時,都會經過「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的篩選?

換句話說,只要受理成案了,就表示基本上法院不認為「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亦或是,民事濫訴,需要要特定的「啟動篩選」機制?
2013-05-29 17:07 · 24樓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5-29 16:48
感謝解惑,不過又產生了新的問題......
那是否表示,
只要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時,都會經過「依其所訴之事 ...


Roger大, 你沒有點進文章看喔

裡面有寫[對於這些一看書狀就知道是無厘頭的亂告案件,法院在收件以後,也不能置之不理,必須與其他案件一樣一一分案依法處理。有時候還得開次庭,弄清楚書狀中那些滿紙洋洋灑灑,卻言之無物的內容,才能作出如何處置的決定。

人民提起訴訟, 若無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不受理得以裁定駁回情形者, 法院都有義務要進行審理
只是對於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判決駁回
簡單說, 法官還是得審理, 只是不需要再把當事人找來進行言詞辯論(我國原則採言詞辯論主義), 法官可以自己做出駁回判決

至於有無理由由誰篩選?當然是法官囉!
2013-05-29 22:37 · 25樓
不知道有沒有委員可以上來說明或是公告?到底是管委會授意這位委員訴訟?還是該委員自己偽造文書假冒管委會去提告呢?{:7_476:}
2013-05-30 16:18 · 26樓
身為住戶之一,實在是霧裡看花,
管委會要告委員,不需事先公告闡述原因嗎?
費用這也是從管委會支出嗎?
就算不是管委會來告?為何是邱XX (委員???)
小弟實在看不懂。{:4_202:}
2013-05-30 16:43 · 27樓
手癢查了一下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ㄟ逗.....沒看到公告有說要提告上屆委員呀!
2013-05-30 17:29 · 28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3-5-30 16:43
手癢查了一下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既然如此,那這件case若要以管委會名義來告的話,
恐怕有偽造文書之嫌? 否則怎不需先公告告知區權人?
2013-05-30 17:30 · 29樓
可以請該位委員上來說明一下嗎......
2013-05-31 08:58 · 30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3-5-31 09:02 編輯


前陣子在社區附近等公車...有位歐巴上跟朋友聊著怎當個投資客~多厲害多厲害

連上了公車一路上也大聲討論著~後來有人聽到受不了叫她閉嘴~

她也提到怎麼爭管委會委員讓自己女兒也有機會跟經驗去歷鍊~如何利用手段如利用司法等手段排除異己~

像這種吃飽沒事榦~不想貢獻社會及服務社會/社區大眾~還處心積慮的設計困擾他人~像這種人渣看了就討厭
2013-05-31 19:13 · 31樓
應該很閒都不用上班的有錢人
2013-06-12 22:36 · 3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徐 於 2013-6-12 23:01 編輯


上禮拜天有列席旁聽參與管委會會議,會中管委會表示並無針對上述人等提告,也無授權該名委員提告,因此,會議中管委會做出解除該委員職務以及發文新北地方法院檢察暑請求偵察之決議,前因後果已經查明請參考連結網址~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