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小徐 於 2013-6-12 22:39 編輯
今天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貴管委會大人指定某位委員對第二屆五位委員提告,其中還有兩位委員續任第三屆,這樣同室操戈管委會要怎麼運作下去呢?到底被告的五位委員得罪了貴管委會甚麼地方?需要用到法律的手段來對上屆委員進行訴訟呢?


yjrong413 發表於 2013-5-29 13:23
告民事, 我更覺得怪.....
民事更可以隨意告嗎?
哪類案件可以不經刑事就直接告民事?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5-29 14:16
yl2200 請問喔~
民主的社會中,保障人民的權利理所當然。
yl2200 發表於 2013-5-29 16:29
這個考試院的連結寫得相當清楚, 請參考
www.exam.gov.tw/public/Attachment/01814355012.doc
有關當局有見於此,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民事訴訟法作局部修正的時候,特別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的條文之後。增列第三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用來處罰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5-29 16:48
感謝解惑,不過又產生了新的問題......
那是否表示,
只要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時,都會經過「依其所訴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