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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不交者

2013-05-26 23:28 · 樓主
昨天去朋友家作客
(和信水蓮山莊,他們的總戶數2023戶,是我們的三四倍)
發現磁卡機每棟門口貼了一張字條
「如被鎖卡請去物管中心確認管理費入帳與否」
不知道我們社區是不是也有實行類似制度?

記得開住戶大會的時候似乎有人聊到這個問題
看到別人的例子覺得好像可以參考
不然每次看報表好像總是有一些永遠不交管理費的住戶
(當然這些人可能是永遠不需進來社區生活的投資客)
2013-05-27 08:14 · 2樓
{:4_127:}{:4_127:}{:4_127:}舉雙手贊成!
管理費本來就是應該要按時繳的,
如果不想繳,可以把房子賣掉啊!
如果社區規約還可以規定,沒繳管理費的房子「不准帶看」,那就更好了。
2013-05-27 09:15 · 3樓
呵....這樣是違法的喔.....
我們有禁止不繳管理費的住戶使用公設,
卻沒有鎖卡,
因為鎖卡後, 住戶無法使用電梯,
日前這在法院已被判定違法
2013-05-27 09:44 · 4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3-5-27 09:15
呵....這樣是違法的喔.....
我們有禁止不繳管理費的住戶使用公設,
卻沒有鎖卡,


那水蓮山莊鎖卡的作法也是一樣違法了嗎?
莫非這2023戶都沒有人檢舉管委會的作法違法

現在換守法的人要去了解一下有沒有"法律漏洞"可鑽
呵呵
2013-05-27 10:16 · 5樓
海瑟女王 發表於 2013-5-27 09:44
那水蓮山莊鎖卡的作法也是一樣違法了嗎?
莫非這2023戶都沒有人檢舉管委會的作法違法



在你們家談"法"簡直,關公面前耍大刀,
這法律博士,提出來的論述定有一番見解,
請問,這我們都看過的案例,仍有其外的釋文,及可行性嗎?
2013-05-27 11:16 · 6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3-5-27 11:34 編輯


這很難說
因為.......
1.電梯加鎖就有違反消防法的嫌疑了
2.卡片本身是所有權人的產物,外人是否可以在末經所有權人的同意下自行消磁,這部份要確認
3.消磁這件事要經區權會同意
2013-05-27 13:58 · 7樓
🔧 本帖最後由 roger651017 於 2013-5-27 13:59 編輯


參考了
2012管理經費催繳管理辦法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0217&fromuid=17023

第三條
各住(用)戶於接獲催繳通知後,應於當月月底前逕行繳交管理費;逾期仍未繳者,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催收外,並公佈住戶門牌號碼於公佈欄中。經催繳程序且未於限期內繳納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區分所有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負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向法院訴請追討管理費延遲利息一般為年息5%,本文所列3%、6%、10%並未說明年息或月息,欠繳1個月即要求滯納金於法無據。 建議欠繳3個月(含)以上之住戶,禁止使用娛樂公共設施,但回家所需之門禁、電梯使用不可限制。滯納金可依據請求年息5%計算。

所以囉,答案很具體且清楚{:4_202:}

步驟1:發函催收,並公告門牌

步驟2:向法院請追繳

但催繳期間仍不可限制門禁、電梯之使用。


2013-05-27 14:16 · 8樓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5-27 13:58
參考了
2012管理經費催繳管理辦法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0217&fromuid=17023


重點是.....要確實執行跟督導!!
2013-05-27 14:21 · 9樓
小徐 發表於 2013-5-27 14:16
重點是.....要確實執行跟督導!!


這倒是,不過很有趣的是......

翻遍相關規定,我還沒找到關於「執行、督導不確實」的管理辦法跟罰則{:4_144:}
2013-05-27 16:09 · 10樓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5-27 14:21
這倒是,不過很有趣的是......

翻遍相關規定,我還沒找到關於「執行、督導不確實」的管理辦法跟罰則{:4_ ...


執行、督導不確實....應該出現在與物管的契約罰則中
2013-05-27 16:18 · 11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3-5-27 16:09
執行、督導不確實....應該出現在與物管的契約罰則中


物管及外聘人員,己實際存在於社區中,
應確實納入社區規約管理!
2013-05-27 23:16 · 12樓
基本上住戶規約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經區權人會議合法訂定的,就是依照區權會決議辦理。
其實鎖他電梯真的太麻煩,直接定期間催告,再不給付者,就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再者,住戶積欠應分擔的費用者,可由管委會促請其改善,三個月內未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就是了。
最重還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一切照法律來最安全...
2013-05-28 09:53 · 13樓
Bear 發表於 2013-5-27 16:18
物管及外聘人員,己實際存在於社區中,
應確實納入社區規約管理!


這要大家集思廣益, 想想如何制定於社區規約中....
不過, 目前是只存在於契約中, 端看管委會要否執行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