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弱弱棋士 於 2010-11-6 09:02 編輯
今天回去看到了一個公告,指名道姓說,因出納委員不肯簽聘請律師的章,所以無法請律師,因此第二次區權人會議無限期延期。一看真的好笑了
第一,聘請律師的費用達5萬,根據第二屆區權人會議決議,5萬以上的決議,需由管委會委員十人以上同意才可執行,而今天主委一個人獨斷決定要請律師,並沒有經過管委會開會決議,就已經簽約,那財監怎麼可以蓋章同意呢?更何況竟然用這種方式對於堅守自己職責的出納委員。如果管委會有開會同意過說要請律師,我想這問題就不成立,但是並沒有哪一次的會議記錄有此一記載。
第二,開區權人會議和有沒有請律師,又有何關?我翻遍條文,沒有找到哪一條規定,社區開區權人會議,必需要有律師在場,而今天竟然公佈這樣的一個公告,真的是以為所有住戶都不懂法條嗎?
對於今天這樣的公告,我個人認為實在是蠻橫到了一個極點了,好笑至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