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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區權人會議無限期延期

2010-10-31 23:11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弱弱棋士 於 2010-11-6 09:02 編輯


今天回去看到了一個公告,指名道姓說,因出納委員不肯簽聘請律師的章,所以無法請律師,因此第二次區權人會議無限期延期。一看真的好笑了
第一,聘請律師的費用達5萬,根據第二屆區權人會議決議,5萬以上的決議,需由管委會委員十人以上同意才可執行,而今天主委一個人獨斷決定要請律師,並沒有經過管委會開會決議,就已經簽約,那財監怎麼可以蓋章同意呢?更何況竟然用這種方式對於堅守自己職責的出納委員。如果管委會有開會同意過說要請律師,我想這問題就不成立,但是並沒有哪一次的會議記錄有此一記載。
第二,開區權人會議和有沒有請律師,又有何關?我翻遍條文,沒有找到哪一條規定,社區開區權人會議,必需要有律師在場,而今天竟然公佈這樣的一個公告,真的是以為所有住戶都不懂法條嗎?
對於今天這樣的公告,我個人認為實在是蠻橫到了一個極點了,好笑至極!!
2010-11-01 00:52 · 2樓
看到區權人大會後公布的幾篇公告,
實在令人氣到無言…
1、惡人先告狀,花錢請律師,居然不用經管委會討論、決議,約就簽下、還逼著委員蓋章,
委員不蓋章就把人家的名字公告,這是什麼居心?
2、不請律師,居然可以當成不開區權人大會的理由?
3、居然公然說要將請律師費用的五萬元拆成較小數目,以規避相關規範。
4、曲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明明這一條是指修規約或重大議案所需的出席數和同意數,
硬拗它是開會的門檻。
5、罄竹難書啦…等氣消一點再來寫。
2010-11-01 09:58 · 3樓
這是怎麼回事?

不知道從哪一屆開始,管委會一概不在家族網站PO文
看公佈欄的公告又不是很方便,
管委和住戶間沒有良好的雙向溝通,
種下了惡因,讓區權會一次比一次火爆。

話說上次區權會不是決議要裝監視螢幕,改裝KTV,還有把棟別的護貝改成有質感的牌子?
為何好像都沒做啊?
不需等到區權會才報告執行成果吧?
2010-11-01 11:40 · 4樓
昨天下午區權人大會流會後,
就以管委會名義一口氣貼了四張公告…
大家有沒有覺得有點怪異?
這些事關社區的大事,管委會不用開會討論一下,
全體委員有了決議再公告嗎?
怎麼會幾個小時內、沒聽說管委會開會的情況下,
這些事就決定了、就這樣公告了??
其他委員都沒意見喔?委員們願意這樣莫名其妙幫特定人背書喔?

2010-11-01 11:59 · 5樓
很簡單,
有意見忍不下來的就被X走,
有意見忍下來的就被貼公告公X,

這邊如果討論太OO,
應該會被管委會"保留法律追溯權"吧!!
2010-11-01 12:20 · 6樓
開住戶大會要律師在場,
我好像是第一次聽到........

2010-11-01 12:20 · 7樓
回覆 charlie 的文章

管委會是被選出來的....
他....敢?
2010-11-01 13:40 · 8樓
過去開住戶大會,的確曾經找律師到場,
大概是解說公寓大廈條例.住戶規約或議事規則等
而且也發生過住戶告管委會的前例
律師是有他的作用在!未必請律師就必然有問題。
真正的問題只有律師費這一件嗎?
2010-11-01 13:43 · 9樓
聽起來,
請律師倒不如請警察現場採證!
2010-11-01 14:18 · 10樓
預訂11/14要開的會,我想那個[鄧先生]根本就不想開...因為昨天反對的聲浪已經很明顯!...他可能想等過些日子風平浪靜時再開...以免反對的更多!!...時間拖得越長,對他越有利!!.....想到裝個晒衣繩要300萬做防水,真是太誇張!...是怎樣,颱風天都不會漏..晒個衣服/被子就要做防水!!
2010-11-01 15:12 · 11樓
回覆 newinside 的文章

以前開區權會的確有律師在場,但那是經過那一屆的委員會投票同意通過後才聘請的
但是現任的管委會,在之前時已經決議通過要將律師解聘(有會議記錄可查)
後來要再聘請,而且一次費用超過5萬,當然是需要再開一次管委會才通過才可以執行
難道是主委一個人說了算嗎?
公文上寫什麼「線上簽呈」,無人反對,所以代表同意了?
所以選總統時也可以來個線上選舉,也可以來個反對人數500萬人,所以代表1600萬人贊成嗎?
管委會要有正式的決議,舉手或站立表決,才可以做成決議,並不是用無人反對的線上簽呈就可以的
再說,五萬要多少人贊成才可以執行,我們第二屆區權會有決議,是委員至少十人以上
財務監委沒有做好把關,竟然還希望說可以改成3萬、2萬的和約來簽
如果這一次這樣可以執行,那下一次的委員買電腦設備,是否可以拆成十萬個電晶體來構買,總共花費五十萬呢?
另外,請住戶們看一下我們中庭水池的那幾盆蓮花吧,花費多少呢?公佈欄上有明細,關心一下我們的錢怎麼最近都超支的吧
2010-11-01 16:11 · 12樓
律師(要真的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熟"的)在場,確實對議事的順利進行有其正面意義~

只是這並非召開區權會的必要條件!...召集人無權如此草率公告"無限期延期"!!

若有心人士收集這幾張公開場合公示(照相存證)的管委會公告(文告)...向公所、縣府檢舉...後果堪慮~
2010-11-01 23:35 · 13樓
這四張公告中一張,
公然把堅持依程序的委員的意思扭曲並把她的名字公佈出來,這是何居心啊?!
我要問,
1、是不是堅持把關或持不同意見的委員,就會被公布名字?用意是什麼?
2、公告人家的名字,是不是該給當事人也有同樣的管道和機會說明?!

另我要問一次,社區的佈告欄的公告事項,不必經過慎重討論後再公告嗎?
2010-11-02 00:41 · 14樓
回覆 南仔 的文章

有理ㄟ~

可以省五萬,哈!{:7_490:}
2010-11-02 00:44 · 15樓
回覆 弱弱棋士 的文章

池中蓮花...

原來,四季也加入花博展覽了嗎?
{:7_373:}
2010-11-02 00:47 · 16樓
回覆 阿甘 的文章

俺這提問離題了...但請家長別賞俺牌ㄚ

請問,這2天有份公告提及住戶與管委會有衛生糾紛,這是啥子糾紛啊?

有沒有哪位好鄰居知道發生啥子事了?

為啥要公告呢?

既然公告了,怎麼不寫個明白,好像之前夾傷小朋友的鐵門事件,看了公告也才知道是啥子事~
{:7_358:}
2010-11-02 00:49 · 17樓
回覆 阿甘 的文章

嚇阻?

嚇人兼防杜?{:7_480:}
2010-11-02 03:15 · 18樓
回覆 小王子 的文章

衛生糾紛...應該是B棟1F的垃圾問題~
2010-11-02 05:50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阿甘 於 2010-11-2 05:51 編輯


回覆 小王子 的文章

如蘿蔔特所言,的確垃圾廚餘事件…
可議者有二:
1、這件事,台北縣工務局已經數次來函要求管委會改善,
最後並限期於10月30日前改善,否則按日開罰,
金額不小,可至管理中心查詢。
這些公文,事關社區住戶重大權益,但卻不見公告。
2、以往有類似糾紛,公告相關文件,姑不論誰是誰非,
均會隱去當事人姓名,以免當事人受到不理性的傷害,
現在卻大喇喇把人家的姓名公告出來,完全不顧當事人的安危。
而且當事人連說明的機會都沒有。
以上,不但可議,而且令人憤怒!

我的感想:經過此次事件,覺得大家都該多多關心社區事務,
社區事務才不會被少數有心人士把持,進而引起諸多紛爭,
不但自身的權益受損,原本該安靜休息的地方也變得紛擾不安。

2010-11-02 05:57 · 20樓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蘿蔔特,我沒惡意,但要特別提醒…
這問題是整個社區的問題,
而且那地方根本不是放垃圾廚餘的地方,
所以並不只是b棟的問題喔!
不能說硬塞來b棟,就變成是b棟的問題了。
如有冒犯,請見諒。
2010-11-02 12:02 · 21樓
回覆 阿甘 的文章

完全認同+1!

我的意思是說..."衛生糾紛"的調解乙案,應該指的是放置在B棟1F的廚餘垃圾集中地點之全體社區應該正視面對的問題~

2010-11-02 13:14 · 22樓
回覆 老熊 的文章

偏偏我就是覺得.....
這位"鄧"先生,就是敢!
不然怎麼會做出一堆出乎我常理的決議!!!{:4_137:}
2010-11-02 13:26 · 23樓
阿甘 發表於 2010-11-1 23:35
這四張公告中一張,
公然把堅持依程序的委員的意思扭曲並把她的名字公佈出來,這是何居心啊?!
我要問,


齁,我真是為這位堅守職責的委員抱不平ㄝ...
好生氣呀!{:4_95:}
不過就算哪天公佈欄出現這位委員的解釋,
我想不到三秒鐘就應該會被"溫"大人~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撤掉吧!0

老天保佑!{:4_138:}
2010-11-02 15:47 · 24樓
區權會無限期延期??? 應該不行吧!那樣委員會應該也是違反規約吧!
這次公告的事件,看起來就是用公告來威脅委員。
好差的感覺,我個人覺得很沒品。{:5_230:}
現在在社區的感覺,好像是“匪諜就在你身邊”
氣氛之差的,受不了。
2010-11-02 16:13 · 25樓
{:4_202:}我看到那個公告也是超無言的! 真的是隔天一早迅速公告, 顯然發這些文都不是經過整個管委会開会決議發的文......那這樣的話, 應該是社區誰想發文, 高興公告就可以公告吧! 改天誰想在電梯中發言, 自己弄一張貼上去難道也可以嗎?
2010-11-02 16:17 · 26樓
還有用沒有律師在場而無法召開區權会這點實在是太不合理了 !! 我們的社區規約裡面可沒有這樣規定吧 {:4_95:} 我可不希望我出差時, 剛好要召開區權会 ....
2010-11-02 16:30 · 27樓
依公告說法:會議無法召開,歸咎於出納委員不蓋章聘請律師,與實因並不符合,已涉及人身攻擊或意圖抹黑他人,建議此委員可寄發存證信函,或尋求法律管道,說黑為白,居心叵測。
2010-11-02 16:42 · 28樓
ellie 發表於 2010-11-2 16:30
依公告說法:會議無法召開,歸咎於出納委員不蓋章聘請律師,與實因並不符合,已涉及人身攻擊或意圖抹黑他人,建 ...


前兩天的新聞有播....某主委因貼出某惡鄰相關妨害名譽的公告,最後被判罰30000~

有心人士們快去收集公告吧~
2010-11-02 17:14 · 2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弱弱棋士 於 2010-11-3 01:05 編輯


回覆 joy.ashinn 的文章

這一次的公告事件,說是要以正視聽,事實就是搞白色恐佈、文革那一套的鬥爭嘛!
這次的公告,有經過管委會開會嗎?有經過討論嗎?有的話會議記錄在哪裡?很明顯是某個有權力的人直接指使的嘛!
旁的不說,B棟住戶去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垃圾的事件,為何連名帶姓地張貼出來呢?
那為何工務局來函限期改善的公文卻不公告呢?
如果住戶們有注意管委會的會議記錄,有些議案是只有反對幾票的,有些議案卻是只有贊成幾票的。就拿此次的公告上寫的「無人反對」,首先線上信件就不合規定,再者表決應該是正反兩面人數並呈的,不是嗎?無人反對,並非通通贊成,可能是尚在考慮、可能是尚未上網收信,更可能是垃圾被歸到垃圾信件,怎麼可以用一句無人反對就執行呢?
更何況第二次區權人會議決議寫得很清楚,五萬以上的金額,要有管委會十人以上同意才可以執行,那為何公告不寫出有幾個人同意呢?據側面聽到的消息,兩位!或許事實上多一點,但決不會是十位!因為現在的委員退了之後,很多都沒有補選!這公告為何不寫呢?不敢寫或是不想寫呢?很明顯是想以此誘導不知道來龍去脈的住戶嘛!
這一次頂樓做防水一案,竟然要價300萬,這款項怎麼來的?有多少委員知道區權會發出的議案中,有這些文字呢?要開區權會的細項,管委會難道不用討論的嗎?
這樣一個已經引起許多住戶公憤,老是和許多住戶又是提告又是調解的管委會,如果真的再讓它們連任,我們社區的管理費是否一定得調漲來滿足某些人某方面的需求呢?懇請各位住戶,拉您身邊的人,一起上來這兒關心這些事,一起出席管委會,一起出席區權人大會,別再讓某些人透過不合法的手段,來拿到數量驚人的委託書,而以為能一手遮天了!
2010-11-02 17:17 · 30樓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嗯~

今日收到B棟的熱心住戶mail,已經充分了解這調解是啥事了~{:7_511:}
2010-11-02 17:22 · 31樓
回覆 阿甘 的文章

哇!1030後就要開罰了嗎?

管委會知情不報亦不辦,這到時候罰款是全體住戶一起繳(用社區公基/積金),還是委員自己繳ㄚ?{:7_505:}

連名代姓...還真不知道公告發布者是在想啥....

希望大夥能好好整合起來,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也希望將更多的實情與狀況發佈出來讓所有四季人都知曉,不私益、不功利,但求合理與公義~{:7_447:}
2010-11-03 09:28 · 32樓
我覺得奇怪的一點是
社區放置垃圾的地點是公事,
為何是B棟住戶跟主委調解?
假如因雙方言語等方面的衝突引起,或許還可調解,
如果主委代表社區,調解就很怪,
既然雙方都代表社區住戶,誰被授權可讓步妥協?又可如何妥協?

其次,既然委託書是個問題,
除了鼓勵大家踴躍出席住戶大會外
也可以提案,讓一戶可蒐集代理的委託書至多3份
這樣想作怪的也不容易作怪了,
如擔心區權會一直開不成,可再實施現金獎勵!

我不認識任何一位委員,
只是認為,這裡貼文指出出納委員堅守崗位,主委擅權等說法
仍然是一面之詞,實在沒辦法知悉真相。
還是只能繼續納悶.......
2010-11-03 11:54 · 33樓
回覆 kib94454 的文章

真相只有在事情發生的當下出現過一次,之後再去釐清的永遠都只是推論,而非真相了。
但如果已經區權人會議已經明定有多少錢的範圍為,權責為何,我想超過了這個範圍仍然由一人來決定,事實上就是越權了。當然要解釋也很簡單:不熟悉社區規範與歷屆區權人會議。要解套的方法也很簡單:事後追認其效應。
只是讓我不能接受的是:自己違規在先,為何貼公告時是指責出納委員?再者,張貼如此針對性的公告,蓋上管委會的印章,卻不需要管委會開會同意,甚至絕大多數的委員並不知悉此事,合理嗎?(此事我至少已經詢問過六位委員,無人知悉會貼出此公告)
至於約束每位住戶只能拿幾張委託書,其實並非沒想過,但那至少得在區權人會議中提出,在此次已經緩不濟急,再者適法性的問題也是需要考慮的(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已有明定不得超過1/5)
我同意在此發文討論這些事,不一定能讓真相更明朗,也因此也已經有人透過監委,打算約主委當面談。只是在此發文可以提醒住戶,多關心自己的權益,畢竟今天出面反對的人並非只我一人,更非只三、五人,而是上百戶住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