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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違章

2013-04-30 15:44 · 樓主
游走法令邊緣產品 購屋前須三思以免因小失大

住展房屋網 – 2013年4月24日 下午2:10

今日聯合報的北市地方版,刊出了一篇某社區容積獎勵停車位挪作公設,結果須由住戶拆除,否則將受罰的案例。對此,住戶(管委會)當然大表不解,甚至不滿;有住戶直稱,當時就是因為相關設施,而願以高價買屋,現在遭勒令拆除,住戶得承擔改善成本及房價損失,建商卻賺飽走人,相當不合理。

事實上,類似事件是層出不窮;如上週蘋果日報踢爆新板特區社區佔用開放空間一事,雖是『陳年老案』,但就是同質案例,癥結都是二次施工(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再施工)。這些因容積獎勵獲得的空間,原應做A用途,但經二次施工後變成其他用途;北市上述案例原本應是停車位,但卻變成大廳,板橋新站特區這邊則原本該是開放所有市民使用的開放空間,結果卻變成社區私人庭院。

有趣的是,蘋果日報針對此事訪問一般人,大都直覺認為這是建商的錯或建商必須負責;不過實際接到拆除通知(逾期不拆將受罰)的,仍是住戶(管委會)。如此一般認知與法令規定大不同的情況,也和北市該社區住戶疑問如出一轍。

上述事件,一來是有關容積獎勵之不當使用,不過與一般人更直接相關的,則是建築法相關規定;無論合理與否,現行法令確實規定,除非(住戶)能證明建物產權移轉前就有二次施工,否則相關違規屬實,就是處罰使用人或所有人。而且,這類游走法令灰色地帶的建物,還不只(獎勵)容積挪作他用而已。

首先,當然是最惡名昭彰的挑高夾層。同樣地,按照現行法令,只要是建物許可容積以外加建的室內夾層,就是違建。過去北市曾充斥室內高度動輒四、五米的產品,打著『一坪當兩坪用』的號召,就是此例,而且也是使照取得後二次施工。只不過,問題在於必須舉報才會拆除;而一般情況不可能到住家室內稽查,因此後來市府改用不核發超過室內高度三米六的建照以為因應。

然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後來建商轉個彎,改推所謂的複層式產品,也就是室內有兩種高度(通常是三米及四米二之組合),平均後仍在三米六上限之內,仍可取得建照,實際上也幾乎仍會二工施作『部分』夾層。然而同樣地,這還是不合法,一旦遭舉報,同樣必須拆除。

另一大宗,則是工業住宅;上週蘋果報導的內湖五期部份社區之違規使用,就是此例。以該區為例,地目為工商綜合區者,按規定登記及使用目的是事務所或辦公室;姑且不論銷售時業者是否誤導,從結果看,買方確是以住家使用之,而遭舉報受罰的,當然還是住戶。

先不論二次施工,或使用實況與登記目的不符等違法事實,遭罰的是住戶而非業者是否合理,工業住宅、挑高產品或容積獎勵空間挪作他用,業者其實明知有適法性問題,卻照樣為之,其實還是利用消費者貪便宜的心態。

如工業住宅,大多確實比一般住宅產品便宜;挑高產品單價稍高,但加入多出的夾層空間,感覺上價格也變低;容獎空間挪做公設,也的確增加社區附加價值。然回過頭來,這些產品本質上就是違法,一旦遭舉發,就得『恢復原狀』,而且責任多數都是住戶承擔。

換言之,在現行相關法令未檢討前,消費者購屋當下,就需先保障自身權益;方式就是睜大眼睛,購買、簽約前仔細看清楚,確認自己買的房子沒有上述問題,否則到最後,吃虧的絕對是自己。唯有消費者明哲保身,甚至拒絕購買,這些法令灰色地帶房市產品,才有可能真正銷聲匿跡!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www.myhousing.com.tw

http://tw.house.yahoo.com/news/%E6%B8%B8%E8%B5%B0%E6%B3%95%E4%BB%A4%E9%82%8A%E7%B7%A3%E7%94%A2%E5%93%81-%E8%B3%BC%E5%B1%8B%E5%89%8D%E9%A0%88%E4%B8%89%E6%80%9D%E4%BB%A5%E5%85%8D%E5%9B%A0%E5%B0%8F%E5%A4%B1%E5%A4%A7-061033344.html
2013-04-30 16:48 · 2樓
談起建築相關法規法令, 有誰會比建商還精熟? 有誰會比建商更會鑽漏洞?
一般購屋者那比得上黑心不肖建商?
如此的建築法規法令, 造成二次施工……的糾紛 層出不窮,
只是讓黑心不肖建商 援引為護身符 保護傘, 更加肆無忌憚地坑殺購屋者, 逍遙法外.
政府官員 & 立委諸公 就算明知問題之所在, 也是眼不見為淨.
2013-04-30 17:03 · 3樓
iAlpha 發表於 2013-4-30 16:48
談起建築相關法規法令, 有誰會比建商還精熟? 有誰會比建商更會鑽漏洞? 一般購屋者那比得上黑心不肖建商? 如 ...


這個業界的生態就是:
建商和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的建管局,建管課)都要打點好(送禮(券),送錢),
還要有黑白兩道在後面撐腰(黑的處理土方,分點好處,白的護航,施壓),
那麼主管機關於會在未"違法"的前提下配合建商"依規定檢查",合格後再來做二工!!
建商怎麼會不知情!!
但就供需原則而言,在解說上儘量創造模糊空間,
建商開出價格,有消費者願意買,它為何不賣?
這個業界皆是槓桿操作,賺的是暴利(業內戲稱每個案子的銷售及獲利都是"億來億去"),
至於罰款個幾十萬,對建商而言,就像是一個員工在結案時少分到的紅利數字,
不痛不癢啊!!
2013-04-30 17:21 · 4樓
買的人在預售時就知道房子會二次施工
所以誰去舉發呢
北大裡的建案有幾件呢
2013-04-30 17:25 · 5樓
柿子挑軟的吃,老百姓永遠都是受害者~~
2013-04-30 20:09 · 6樓
市場諸多「工」字建號的建案,行銷時都宣稱「已改」或「會改」地目,是真的?還是假的?

在此先感謝你的解惑。
2013-05-01 08:38 · 7樓

北大裡有不少建案中有所謂的機電室

就是平面圖中會有一個機電室的空間在你家裡面

但家具配置圖中就變成客廳或一個臥房

這種機電室不知道是吃掉妳的坪數還是妳賺到坪數?

也是二工嗎?

有人瞭解嗎
2013-05-01 11:12 · 8樓
🔧 本帖最後由 Tony 於 2013-5-2 22:46 編輯


ianchung50 發表於 2013-5-1 08:38
北大裡有不少建案中有所謂的機電室

就是平面圖中會有一個機電室的空間在你家裡面


這機電室吃掉的是同一層的[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也就是原本是同一層共用空間,卻落在其中一間房子,利用來當室內坪數
北大特區中,漢O建設最愛用此方式
平面圖會出現"機房外推/陽台外推"等虛線
當初去看屋時,代銷公司的業務說:
[機房是給你當暖氣機/冷氣機空間,如果不用你可以拿來當房間用。]
當下心中疑問[台灣需要大型暖氣機嗎?冷氣室外機為何在室內]
查了網路才知道,這樣的屬於二工空間
建商在平面圖有機房標示的空間,但樣品屋此處用一條紅色膠帶貼在地上標示出來
而且所為的陽台其實是下一樓的雨遮,不是真正法定陽台空間。

請參考
http://www.goodpartner.idv.tw/index.php?load=read&id=96
2013-05-01 16:52 · 9樓
Tony 發表於 2013-5-1 11:12
這機電室吃掉的是同一層的[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也就是原本是同一層共用空間,卻落在其中一間房子,利 ...


感謝你的回應及提供的文章
很有參考價值喔

另外請問
一般附屬建物不是有陽台、雨遮嗎
那在權狀上的陽台是自己可以走進去利用的
我沒有問題
我的疑問是
權狀裡的雨遮
通常也有一定的坪數
通常與陽台一樣是與我家的樓地板在同一平面的
只是沒有門進去、沒有欄杆、很淺、很小、有時還像一圈土星環
很難利用
而且重點是好像是遮下一層的雨
所以我買的雨遮是遮別人的雨嗎

還是說我房間外窗戶上面的那一圈雨遮才是我的呢

{:4_82:}
2013-05-01 23:05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met_tw 於 2013-5-1 23:07 編輯


ERA三峽北大 發表於 2013-4-30 17:21
買的人在預售時就知道房子會二次施工
所以誰去舉發呢
北大裡的建案有幾件呢 ...


二工不一定是指在你家裡的,如陽台外推。有些是公設部分,因此如果住戶中有刻意要找建商麻煩,希望能獲得建商「善意」回應,那管委會就等著接工務局的公文吧。碰到這種鄰居,因為他是依法檢舉,只能自認倒楣。
2013-05-03 13:02 · 11樓
ERA三峽北大 發表於 2013-4-30 17:21
買的人在預售時就知道房子會二次施工
所以誰去舉發呢
北大裡的建案有幾件呢 ...



的確,有部份的二工,是住戶在預售時就已經知曉,但仍然樂見其成,共享福利(建商拿錢,住戶拿空間)。

所以,建商是主犯,而住戶是幫兇。不同的是;建商獲利後,就以相同模式去"騙"下個建案,而住戶則在原地擔負一輩子的法律與道德的包袱。

就如您所講的;有哪個住戶會舉發呢? 是舉發二工? 還是舉發自己?

至於您的另一個問題;有哪個北大社區有違章? 有二工?

改天可麻煩"阿康","寧靜海"或是"麥片先生"等前輩來做個民調,來了解北大的受害程度。
2013-05-03 13:07 · 12樓
呼 真相將要來臨 大夥繼續看下去
2013-05-04 01:34 · 13樓
marquis 發表於 2013-5-3 13:02
的確,有部份的二工,是住戶在預售時就已經知曉,但仍然樂見其成,共享福利(建商拿錢,住戶拿空間)。

...


透天型建案的社區地下室公設區,各戶停車格空間及開放公設架設各戶鐵捲門,是否也算佔用公設?
大樓型建案的社區更改梯廳公設區,各樓層住戶隔為住戶室內空間,是否也算佔用公設?
露台公設大樓的社區,購買使用權使用露台空間,是否也算佔用公設?
2013-05-04 10:28 · 14樓
傅媽媽 發表於 2013-5-4 01:34
透天型建案的社區地下室公設區,各戶停車格空間及開放公設架設各戶鐵捲門,是否也算佔用公設?
大樓型建案的 ...



據我所知;一般硬體的更改與當時建商送案申請建照的規格不符者,就是違章。(有任何更為詳細的解釋,請先進不吝指教!)

關於透天地下室加裝鐵門;我需要一點想像力,這涉及位置是否界定為"室內改裝"?

但是,大樓社區公設的改變,應該是違章(除非有送件申請,不過,應該很難,因為往往涉及結構的安全考量!)。露台戶對於露台的使用,是允許的。但不可做任何改裝,如常見的"加頂(雨遮)"等。 加了頂就是違章,我曾經看過一社區主委私自露台加頂。他竟然對社區發出通告,嚴禁社區違章,頗諷刺地。

希望回答了您的問題,但我提醒,還是搖個電話給新北市工務局,可得到更為詳細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