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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文林苑爭議難了 大法官:都更3條文違憲

2013-04-27 09:20 · 樓主
大法官昨天作出七○九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有關核准都更程序、同意戶比例、送審未辦聽證會等三項條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也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必須在一年內檢討修法,逾期失效。


士林文林苑拆遷引發都更爭議,大法官會議昨天指出都更條例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圖為已經拆成一片空地的文林苑。
記者潘俊宏/攝影都更爭議不斷,大法官針對都更條例關鍵條文做出違憲的解釋,希望能「定紛止爭」,不過看法兩極。
這件釋憲案由四件都更案住戶聲請,包括台北市文林苑王家、松山路永春都更案住戶彭龍三、師大分部附近都更案住戶陳淑蘭,及三三一地震受災戶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住戶;他們因行政訴訟敗訴定讞,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司法院指出,雖然大法官對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作出違憲解釋,但釋憲結果不能溯及既往;因此,文林苑王家等聲請人的都更案,尚無法改變。

解釋理由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畫定都更的地區,所有權人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就可申請核准都更;主管機關竟未設置適當組織來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陳述意見,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大法官認為都更涉及人民的財產權,同條文第二項關於聲請核准都更概要,竟只要超過相關權利人十分之一就可提出,同意比例太低,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不符。

都更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僅須公開展覽卅天並辦公聽會,即可送審議;大法官認為,條文未要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送達給權利人,也未規定由主管機關舉辦聽證會,讓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及辯論,顯已違憲。

大法官的解釋文,同時認為「都更計畫報核時的同意比例」及「災損建物實施都更計畫的同意比例」兩項條文都合憲;但是主管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執行情形、社會觀感,隨時檢討修正,也應該先徵詢同一基地其他居民是否有參與都更的意願。



全文網址: 文林苑爭議難了 大法官:都更3條文違憲 | 都更條例釋憲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859326.shtml#ixzz2Rcge4z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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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9 14:00 · 2樓
🔧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3-4-29 14:03 編輯


<大法官會議昨天指出都更條例部分違憲>

如果"受害者"申請國賠
那麼
應該是執法的市政府要負責
還是立法的立法院要負責???

PS:
依法來說
當然是執法的市政府要負責
但是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的責任
執行違憲的法律因而成立國賠
立法委員難道不用負責嗎???
2013-05-01 02:41 · 3樓
遊民 發表於 2013-4-29 14:00
如果"受害者"申請國賠
那麼
應該是執法的市政府要負責


依法來說
市政府不需要負國賠責任
國賠是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如你所說,「依法行政」所以不會有不法的問題
即便是違憲,但怎麼能想像行政機關在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以前
就說法律違憲,而不依法行政?

而立法院從「公務員」的定義來看也難以成立國賠
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
立法院?

所以國賠難阿,損失補償還比較有可能吧
2013-05-01 18:53 · 4樓
jjs81062 發表於 2013-5-1 02:41
依法來說
市政府不需要負國賠責任
國賠是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我同意北市市政府不用負國賠責任
(權力關係,所以市政府也沒有民事責任)
不過
樂揚公司也是依"都更"的程序在做
沒有"不法"侵害
也就沒有賠償責任
除非樂揚公司和王家和解
王家很難取得其他補償

而這個Case的始作俑者(立法院)
反而有某些委員跳出來批評

整個就是一場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