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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Q:規約約定召集人任期二年,連選連任二次?
A:否定-強制規定,避免壟斷。
1.管理委員任期的限制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至2年;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
2.管理委員連任的限制
(1)有連任限制的管理委員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屬於有連任限制的一類,擔任有連任限制的管理委員,無論任何職稱(位),連選得連任1次。
內政部95.4.28台內營字第0950802204號函 已對這做出解釋函令,請社區好好去查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之疑義乙案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社區並非只能有誰才能當! 不要這麼愛作相關限制的委員,主管機關已經明確函示任期有限制的委員不得以規約規範超過一次的連任! 只能以規約約定任期1,or 2年! 沒有規定就是只能一年,連任一次,就不得再任其它有限制任期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