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陸橘子 於 2013-4-24 23:58 編輯
住家門口外面是公共設施的範圍,屬於共同走廊是不可以堆置物品的
住戶規約已有規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第七款: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