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友人透過某房仲買房,後因某些因素與賣方達成協議無條件終止本次買賣契約,但是房仲卻要求買方付給二十萬服務費。
想請教懂此相關問題的鄰居們,房仲的要求是否合理?
疑問1房子未成交,何來服務費?
疑問2翻遍所有契約書,均無此終止買賣合約還需給予二十萬服務費的規定(房仲說原本要給三十萬,打折後算二十萬)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再請各位鄰居大大協助釋疑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