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誠徵本社區(皇翔四季會館)相關圖文~

2010-10-28 23:2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0-11-5 23:18 編輯


各位鄰居大家好!
小弟冒昧先替本社區在iBeta開辦家族...階段性任務完成後,隨時得交接管理權予更適者~

為便利家族未來之運作,想請各位先進能不吝提供本社區各式圖文!(ex.建商預售實的銷售海報文宣、社區LOGO、社區規約、管委會規章...只要跟本社區有關的圖文都可以交給小弟來彙整~)
2010-10-29 01:49 · 2樓
嗯~~~~
可以偷拍把鞋子放在門口的鄰居嗎....
2010-10-29 07:22 · 3樓
我很需要社區規約,
到底交誼廳內能不能飲食,
這個對我很重要..........................{:4_157:}
2010-10-29 11:37 · 4樓
愛北大上的四季人其實不少ㄟ~

蘿蔔特大您開的這個家族,不知道是不是都邀請愛北大上的四季人來看看了(僅家族成員才能瀏覽,但自由加入無須審核或邀請)?

若無,那俺可以發些通知邀請俺所知道的四季住戶嗎?3Q~{:7_354:}
2010-10-29 13:03 · 5樓
先跟大家打聲招呼!
2010-10-29 18:15 · 6樓
回覆 南仔 的文章

南哥好~~~{:7_500:}

洪興最近好不好~(純亂 XXD)
2010-10-29 22:12 · 7樓
沒想到還在ㄚ~~~~{:7_498:}



2010-10-29 23:51 · 8樓
回覆 小王子 的文章

你搞錯了,我是管天地會的。
2010-10-30 14:28 · 9樓
小王子 發表於 2010-10-29 22:12
沒想到還在ㄚ~~~~


能否借我掃描?{:4_131:}
2010-10-30 18:49 · 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笨蟑螂 於 2010-10-30 18:49 編輯


那個南洋熱帶島嶼花園在哪裡阿....
搭院子裡的海盜船過去嗎...??
2010-10-30 19:14 · 11樓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當然沒問題~

咱倆約個時間吧,或著晚點您的散步假時間?(2300)

俺的室內電話發短消息過去給您~{:7_407:}
2010-10-30 19:25 · 12樓
回覆 笨蟑螂 的文章

真的差很多耶,
當初....

我怎麼那麼好騙...............
2010-10-30 19:26 · 13樓
回覆 小王子 的文章

我也想一起去散步......
2010-10-30 19:33 · 14樓
{:4_200:}
我也要散步....
2010-10-30 19:34 · 15樓
回覆 老熊 的文章

沒問題ㄚ~

今晚俺有空(大約9點後~),不嫌棄的話,就一起到寒舍坐坐ㄅ~

天冷,花園現在涼了些~

俺也將聯絡方式發消息給您~
{:7_354:}


2010-10-30 19:35 · 16樓
回覆 笨蟑螂 的文章

妳散啥步....

乖乖顧店ㄅ~

哈!{:7_394:}
2010-10-30 19:43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老熊 於 2010-10-30 19:48 編輯


這樣好了,
我們散步到北大藥局,
共商"家"事,
讓笨蟑螂請我們吃消夜,
他們店裡啥都有....
2010-10-30 23:01 · 18樓
回覆 小王子 的文章

不知不覺...回到此帖...已經2300...趕緊call!
2010-10-30 23:19 · 19樓
回覆 老熊 的文章

下回囉~

今晚想吃夜宵的話....快call蘿蔔特大!{:7_522:}
2010-10-30 23:21 · 20樓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收到~

感謝您的美意~

下次您早點call,俺肚子留著等~

哈!{:7_522:}
2010-10-31 00:13 · 21樓
老熊 發表於 2010-10-30 19:43
這樣好了,
我們散步到北大藥局,
共商"家"事,


疑?!
您不是會炒米粉???
2010-10-31 08:36 · 22樓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我ˋ....? 炒米粉...誰講的,
該不會是指啟發餐會的吧~
那是媽媽級炒的,
我只會竹筍炒小熊肉絲...............{:4_170:}
2010-10-31 17:45 · 23樓
今日開會議連條背背都來了XD(下午在中庭晾狗有看到)
2010-11-01 12:17 · 24樓
回覆 豆腐 的文章

怕有人打架鬧事?
2010-11-02 00:31 · 25樓
回覆 老熊 的文章

好像中秋晚會就有過一回喔....{:7_498:}
2010-11-02 00:31 · 26樓
回覆 豆腐 的文章

同梯ㄟ~

您也有小犬啦?{:7_373:}
2010-11-02 03:12 · 27樓
回覆 小王子 的文章

感謝您的資料袋~
我掃好了...家族有LOGO了!
啥時物歸原主?
2010-11-02 17:16 · 28樓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您方便的時間就好~

(比如2300的散步假時段~俺隨時待call)

好閃亮的家族LOGO....哈!{:7_463:}
2010-11-04 17:05 · 29樓
這個好屌!

咱們社區的法拍坪單價竟高達24.7萬ㄚ~~~~{:7_375:}

哈!

2010-11-05 13:40 · 30樓
靠,拍得出去嗎?
2010-11-05 18:53 · 31樓
回覆 南仔 的文章

俺也覺得很奇怪...

法拍不都是打到骨折的價錢嗎?

這法拍價是怎麼定的啊?{:7_480:}
2010-11-09 18:18 · 3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樹仔 於 2010-11-9 18:27 編輯


回覆 小王子 的文章

10/31議題內容,其中一個議題就是要驅逐某位住戶喔
姑且不論是否恰當
聽說如果區權會真的通過了~
可以要求該住戶一個時間內將所有權轉讓
如果不配合,可以提請法院執行,法院就會直接幫他法拍囉

之前好像有類似的新聞
好像是教養院設在集合住宅
住戶覺得不妥,通過請教養院搬遷...
2010-11-09 18:42 · 33樓
回覆 樹仔 的文章

區權會可以驅逐住戶?

這是有案例可循的嗎?

您可以將該案例給個連結上來看看嗎?

若真如此,這事情可大條了~

怪怪...

看來不受歡迎的人或單位是不適合住在集合式住宅裡的囉?只要住戶表個決,法院還會幫忙法拍ㄚ?!{:7_432:}
2010-11-09 19:45 · 34樓
真的喔~
不過愛滋病患隔年勝訴了
不過社區如果通過了,真的可以要求其搬遷喔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012/11/579i.html
愛滋病患入社區 法院判搬離
更新日期:2006/10/12 16:09
專門收容愛滋病患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2005年搬到台北市木柵的再興社區後,被管委會依照違反社區規約為理由,告上法院要求搬遷。現在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台灣關愛之家,確實違反規約,所以判協會敗訴必須遷走,也創下台灣司法首例。收容愛滋病患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在台北市木柵再興社區裡住了一年,但他們始終讓管委會非常頭痛。
管委會不滿社區裡住了愛滋病患,向法院提告要求搬遷,現在一審判決下來,確定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敗訴,必須儘快搬離。
台灣關愛之家裡,住了22個輕微愛滋病患者,7個小孩15個大人相依為命,現在法律逼他們搬家,實在令她們難以接受。
楊捷致力於照顧愛滋病患已經20年,2002年創立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曾為了經費不足,替愛滋寶寶偷奶粉被逮判決拘役,而今年更獲得醫療貢獻獎,現在她努力保護的愛滋病友,要被迫搬遷,楊捷說一定會上訴到底,替他們爭取公道。
2010-11-12 13:38 · 35樓
回覆 樹仔 的文章

隔年勝訴了?

所以勝訴的意思是表示社區規約無效嗎?與法律條文牴觸?{:7_476:}

謝謝樹仔大的分享~{:7_455:}
2010-11-12 23:08 · 3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王子 於 2010-11-12 23:09 編輯


又有新發現囉,今晚在信箱拿到的~

是蘿蔔特大製作的嗎?好精緻的小宣傳條ㄚ~{:7_463:}

2010-11-12 23:53 · 3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樹仔 於 2010-11-13 00:00 編輯


回覆 小王子 的文章

還是要澄清一下~以免被誤會{:4_186:}
我並不是贊成~強制會議資料裡面的那位女士遷離喔~
只是提供相關法律資訊給各位~真的有惡鄰條款

只要搜尋<強制 遷離>就可以找到很多資料囉^^
我找到更多資料了~請參考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5%BC%B7%E5%88%B6+%E9%81%B7%E9%9B%A2&fr=yfp&ei=utf-8&v=0
Q: 對嚴重違反住戶應遵守義務者,致無法維護共同關係者,在何種情形得強制其遷離或出讓?
答:
住戶對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有維護之義務,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所明文,為保障絕大多數住戶之應有權益,對嚴重違反住戶應遵守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本條例訂有強制遷離及強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之規定。綜觀先進國家如日本及德國皆有相同規定,此種嚴厲強制遷離及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制度,對制裁違反義務之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甚為有效,故有此一規定。

強制遷離是對住戶所採行之方法,如住戶又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則可訴請法院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由於對該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利益影響甚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事由要件有三: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http://www.credit.tw/viewnews.asp?cs_id=67

何種情形得強制其遷離或出讓?

住戶對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有維護之義務,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所明文,為保障絕大多數住戶之應有權益,對嚴重違反住戶應遵守義務,緻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本條例訂有強制遷離及強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之規定。

綜觀先進國家如日本及德國皆有相同規定,此種嚴厲強制遷離及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制度,對制裁違反義務之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甚為有效,故有此一規定。

強制遷離是對住戶所採行之方法,如住戶又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則可訴請法院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由於對該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利益影響甚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事由要件有三: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若住戶有發生前述重大違規情事者,其處理程序是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住戶視其違反程度及惡劣情形,採行下列二階段之處置:第一階段為勸解。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促請當事人於三個月內改善。第二階段為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當事人經勸解無效,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三分之二所有權人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多數決同意始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此外,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即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或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緻危害公共安全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後,進行重建。但其中不同意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及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2010-11-13 00:01 · 38樓
回覆 樹仔 的文章

感謝樹仔大的資訊提供~~~{:7_361:}

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事由要件有三,這第一項要件好像門檻還不是挺高ㄟ...

總價的百分之一...是購入價還是公告價還是啥價?

如果是購入價...

那只要積欠個5~7萬管理費就構成要件囉~~~

(是說,要欠這麼多也不太容易呢)
2010-11-19 17:00 · 39樓
太強了 這麼久以前的文宣都還留著 佩服佩服 {:7_461:}
2010-11-23 12:47 · 40樓
我有東西要分享 可是傳不上來啊{:4_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