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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有關事項說明

2013-03-26 18:14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nemoweng@hotmai 於 2013-3-27 23:19 編輯


對於此份公告, 小弟尊重新管委會的權利, 僅對於錯誤說明予與澄清, 對此公告本人亦保留法律追訴權.

1. 3/9舉行完畢, 15日內必須公告, 故3/24為公告最後期限.
2. 此份文件完成於3/15前, 從公告中, 顯然其完成, 要感謝全賴方經理與未來主委(因交接為3/16, 在之前本社區無現任主委).
3. 小弟無知!! 始終以為區權會與管委會各司其職, 況且打桌球的人都退出管委會, 管委會介入區權會會議紀錄, 將影響文件的客觀性.
4. 方經理 3/11將初稿寄給小弟後, 隔天就回覆修改版, 但之後小弟就無收到方經理的文檔回覆.
5. 期間小弟要求方經理盡速修改後回寄, 但他以新委員們已有共識, 將直接聽取錄影音檔做紀錄, 主席只需於後簽名!! 小弟不解? 3/16前, 新委員只有10人, 此共識竟能干預區權會會議紀錄?
6. 因方經理不願配合, 小弟無奈只能於3/20, 將有紅字修改部分的草稿複印並簽名.
7. 3/16 三屆第一次會議已提到, 議案六關鍵在同意票之總人數應依前?還是依後? 或... 這需等法律顧問回覆.
8. 3/20 是小弟第一次與新主委通話, 他本人強調在區權會中, 他只是住戶, 不管區權會會議紀錄.
9. 管委會會議記錄或可由過半委員簽名, 但區權會會議紀錄應由過半與會之人簽名, 怎是新管委會委員?
10. 小弟又無知!! 區權會會議紀錄為區權人之共同權力, 本次其代表人是否應為召集人? 會議主席仍須對召集人負責才是, 主席簽名只是一個過程, 召集人有否簽名不是更重要? 由區權人召集之區權會會議紀錄內容怎關新管委會何事?

小弟當委員時, 一直以現任曹委員的建言為念:
1. 住戶最大!
2. 不要當了委員就換了腦袋, 別忘了你也是住戶!
3. 不要當別人的馬前卒!
4. ....

這雖然聽起來很不舒服, 但也是所有的住戶對委員們的期許, 忠言逆耳, 良藥苦口, 特分享給所有的新科委員們!!

一個圓缺了一角, 就不再是一個圓!!

京都是我們的家, 不是角力場, 房子一住就可能是兩三代, 現在就算是不共戴天, 或許老天就以兒女親家當懲罰!!
2013-03-27 21:40 · 2樓
小弟已寫提案單建議管委會請法律顧問協助釐清您提到的疑問
但會不會列入議程討論 會不會有答覆 會不會採納
小弟也不知道 但至少試過了^^
2013-03-27 22:54 · 3樓
小驢子 發表於 2013-3-27 21:40
小弟已寫提案單建議管委會請法律顧問協助釐清您提到的疑問
但會不會列入議程討論 會不會有答覆 會不會採 ...


謝謝!!

盡人事聽天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