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達芙妮 於 2010-11-16 18:08 編輯
tangcpa 發表於 2010-11-8 21:36 
這種大社區如要養寵物應定一些規則.否則將會影響環境衛生及安寧.
據我以前在溫哥華的經驗.社區規定只能養 ...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
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
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
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這也是必須列入
京都管理規約裡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