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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社區與北大保全訴訟判決結果

2013-02-21 14:16 · 樓主
主 旨:本社區與北大保全訴訟判決結果
說 明:
本社區前與北大保全簽訂三個月合約中,載明
合約終止前經滿意度調查達80%以上則續約壹
年,但北大保全並未依管委會決議之方式實施
且未盡保管之責,致領票記錄及投票選票不知
所蹤,更有遺失選票達25張之多,經委員會開
票統計後,確認滿意度未達80%故本社區委員
會於101年3月時公開評選物業管理公司。
北大保全後對本社區提出違約告訴,一審判決
本社區敗訴(詳如附件),委員會已決議,將
委任專業律師上訴,以維社區權益。

北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2013-03-12 18:01 · 2樓
前幾天有把判決文給看完,真是愈看愈火大,
北大保全緊咬"有效回函"的名詞狡辯,不知當時的會議紀錄是否有這方面的名詞?
另外,北大保全發放問卷時,核對住戶的登記資料也沒交出來,萬一裡面的問卷不是住戶領取的,而是假人頭,
那有效回函從何證明?叫他們交出,他們竟然說他們沒有保全資料的義務?管委會也沒叫他們保存~~~
就這樣死無對證~~~~~~~~

看完整篇,感覺就是小金魚遇上大鯊魚,被欺負假的~~~~
雖然主委和其他委員使出混身解數,但在法庭上都被認為片面之詞,
感覺就是老百姓遇上法律流氓,即便有理也說不明、說不清。玩不過他們的法律顧問(or律師)~~~

雖然管委決議要繼續上訴,但我們還有勝算嗎?

是否能找出有關於籌備那次問卷調查的會議紀錄或錄音?以及當時短期續約及長期續約條件門檻的紀錄文件
管委們是否也考慮以後開會時除了物管的會議紀錄外,也能錄個音存檔?萬一以後有什麼狀況也可以佐證~~
避免像這次一樣向物管指派事務或任何口頭允諾,
物管用"有利於"他們的名詞撰寫會議紀錄(表面看是美化紀錄,實則保護他們自己)
擔任總幹事,需擁有"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證照",因此他們都俱備基礎的法律常識或物管公司都有法律顧問。
(並非指物管不好,而是他們都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感謝主委、其他委員撥冗出席訴訟,既然決定要上訴,希望能再找齊物證,找更專業的律師